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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郑州邙山第三建筑公司、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邙山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路北X号。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州邙山第三建筑公司、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为郑州邙山第三建筑公司、李某某,经审查,被告主体为郑州市邙山第三建筑公司、李某军,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滑明勋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二○○九年十二月八号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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