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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柞水县看守所。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因婚姻矛盾对其妻方英云心生怨恨,自感生活无望,遂萌生与方英云同归于尽的想法,于2009年4月27日16时许,将一自制的炸药包捆在腰间,闯入岳母家的后院,将正在扫地的方英云从身后抱住,引爆炸药包,由于雷管引爆后未能引爆炸药,致二人均受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方英云的陈某,证人方英环、陈某甲、方周庆、何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翻供,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主观上他无杀人的故意。4月25日他曾萌生报复方英云的想法,但当晚便改变了主意,次日自制炸药包只是为了实施自杀。他见自杀时雷管没响、开关经测试是好的、炸药经测试已失效,遂推断出雷管已坏、炸药不能引爆,便产生了持炸药包吓唬方英云的想法,目的是想迫使方英云与他和好;2、客观上他未实施杀人行为。他产生吓唬方英云的想法后,为防止有意外发生,就对炸药包进行了两处防爆改装,且他持炸药包吓唬方英云时,是方英云手持的扫帚撞到开关上,雷管才被意外引爆。造成方英云受伤是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方英云系夫妻关系,婚后长期在岳父家生活,2003年因刘某某在外打工时将耳朵震伤,家庭经济发生困难,二人便经常发生争执。方英云提出离婚,见刘某某不愿离婚并扬言要行凶报复,遂与刘某某分居生活,并经常谩骂、羞辱刘某某,2007年又将刘某某赶出家门。刘某某便在邻居阮英印家租房生活,自此对方英云心生恨意。

2009年4月25日,二人又因琐事发生厮打,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人刘某某自感生活无望,遂萌生与方英云同归于尽的想法,到西安市购回电池两块、绝缘胶布一卷、开关两个,于次日用在外地打工带回的两节乳化炸药、一枚电雷管自制炸药包一个,伺机作案。4月27日18时许,二人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一气之下回到租住房将自制的炸药包捆在腰间,来到岳母家的后院,将正在扫地的方英云从身后抱住,欲引爆炸药包,由于雷管爆炸后未能引爆炸药,致二人均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笔录证明,2009年4月27日18时40分,方英环向柞水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姐方英云被姐夫刘某某炸伤,请求查处。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营盘镇X村四组方周庆家,房屋坐东向西,西为阮英印家,南为曹诗财家,北为方周余家,东为后院直抵山坡,中心现场位于方家后院,水泥地面上散落有钢珠、黄某粉末状固体物等情况,以及作案工具的特征,辨认、侦查实验的实施情况。

3、被害人方英云陈某证明,2009年4月27日18时许,她在母亲陈某甲家的后院扫地,丈夫刘某某突然到她身后将她拦腰抱住,紧接着她听到一声炸响,就感到腰背部烧疼,疼得她大声喊叫,刘某某也在喊叫,她拧过头见刘某某腹部的衣服乱了,地上有一些钢珠和淡黄某粉沫状物体。她疼得倒在地上,见陈某甲与何某某跑到后院,刘某某便走了。她被抬到卧室床上,过了一会刘某某进来,说他不想活了想死,民警就赶来了。她和刘某某1999年结婚,自2003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她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经人劝解她撤诉了,第二次因刘某某不愿离婚,并扬言要和她同归于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二人经常吵嘴打架,一直分居生活。2009年4月25日,二人因儿子看动画片发生了厮打,她一气之下将刘某某从她母亲家接的照明电线扯断。4月27日下午,刘某某来接照明电,她让刘某某给母亲陈某甲付电费,二人再次发生口角。

4、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她是方英云的母亲,2009年4月27日18时许,她在门前做布鞋,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又听到方英云喊叫,她忙跑到后院,见方英云躺在地上,刘某某在收电线,地上有一些钢珠,还有一些像炸药渣子的东西。方英云喊着说刘某某把她一抱,不知啥东西就响了,腰疼得很。她跑过去见方英云的腰上有两道口子在流血,刘某某便不见人了。她喊人帮忙把方英云抬到卧室床上,后电话报警。刘某某与方英云结婚后,一直在她家居住,但二人婚后关系不好,方英云要离婚刘某某不愿意,二人闹了四五年了,长期分居。

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27日18时许,她在陈某甲家门口与陈某甲闲聊,聊了几分钟,突然听见陈某后院一声炸响,方英云大声喊叫,她和陈某甲赶忙跑到后院,见刘某某往外走,方英云直喊疼,说“刘某某从后面把她抱住炸伤了”,她俩便扶住方英云,她掀起方英云的衣服见方英云后腰上有伤,衣服上还有些小洞,地上散落了一些钢珠和淡黄某的东西,她就赶忙去喊人来帮忙,把方英云抬到卧室床上。

6、证人方英环证言证明,2009年4月27日18时许,他在家接到母亲陈某甲的电话,得知二姐方英云被刘某某炸伤,便电话向营盘派出所报警。赶到母亲家时,刘某某已被民警带走,他见方英云躺在床上,腰上出血,就和母亲将方英云送到柞水县中医院治疗。

7、证人方周庆证言证明,他女儿方英云与丈夫刘某某近年来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方英云要离婚刘某某不同意,两人就分开居住了,一直僵持了好多年。事发前几天,他见刘某某从他家接的电线被扯断,就问方英云咋回事,方英云说刘某某整天看电视,影响娃的学习,她把电视关了刘某某还打她,她就把电线给扯断了。刘某某比较能干,能开车、会爆破,就是心胸太小。

8、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他是药王某村X村支书,近年来刘某某和方英云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主要矛盾是2003年刘某某在外地打工时将耳朵震聋,与方英云产生交流障碍,方英云要离婚但刘某某不同意,二人经常发生争执,村组便调解了几次。2005年方英云向营盘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刘某某不同意并扬言如果法庭判决离婚,他要把方英云弄死了去。该证言与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9、检查笔录、县中医院诊断证明证明,2009年4月27日,经公安局法医检查,刘某某腹部有17×12cm的条状、块状皮肤破损,其中上腹有一条中间间断的皮肤裂痕,下腹有一条连贯的皮肤裂痕;经中医院诊断,方英云左腰部外伤,伴局部烧伤。

10、汽车客运票、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4月25日18时30分,刘某某从西安回到柞水。

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9年4月28日10时,从刘某某租住房的木桌抽屉里,搜查出鹿头牌绿色绝缘胶带1卷,kcd2型黑外壳、绿按键电源开关1个,双鹿牌9vX号电池两节(用绿色绝缘胶带缠绕在一起),并予扣押。

12、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5月5日15时,民警按照刘某某的辨认,在营盘镇X村四组阮英印家门前一棵核桃树下的沙堆里,找到刘某某当时引爆的爆炸装置:10×12cm的黑色橡胶皮、用蓝色胶带缠绕的电雷管引线、双鹿牌9v电池、汰渍洗衣粉残缺包装袋;在刘某某住房卧室门后的木板夹缝里,找到一个用餐巾纸包裹的电雷管及引线;6月12日10时10分至30分,经刘某某辨认,钢珠是2008年在乾佑街中段自行车配件门市部购买,该辨认笔录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同日10时43分经刘某某辨认,双鹿牌9vX号电池与他自制的炸药包所使用的电池是同一类型。

13、侦查实验笔录证明,2009年6月9日15时9分,民警在大西沟矿业公司X号坑道口,由爆破员阮忠平、李某某等人协助,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油性、肥皂味固化物进行爆炸实验,实验结果为现场提取的油性、肥皂味固化物是乳化炸药,能够爆炸。

14、户口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1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婚姻矛盾激化产生杀妻之念,持自制的炸药包将其妻炸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与被害人方英云的陈某,证人方周庆、何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婚姻矛盾激化,曾起杀妻之念,案发前两日与妻再次发生争执,就自制炸药包一个,预谋杀妻;案发当日欲引爆自制的炸药包杀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仅将雷管引爆未能引爆炸药而未得逞,但其已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其妻受伤的危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持炸药包杀妻,希望与妻同归于尽,其杀人故意明显,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纯属狡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杀人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依法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小良

审判员陈某锋

审判员张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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