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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岳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1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钱岳公路由钱粮湖三分店往层山方向行驶,在钱粮湖镇X路段,将被害人徐××撞伤致死。此次事故经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君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死亡注销证明及死亡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鉴定结论:车辆检验鉴定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07〕华公刑技字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玲玲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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