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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40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09年8月4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3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4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崔某某患病住院,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中止审理本案,于2009年9月2日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宜民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05年5月份,被害人张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并可优先卖给张XX,骗取张XX现金10万元钱。后来张XX一直未提成货,即多次找崔某某要账,崔某某才退给张XX5万元钱。

2、2005年5月13日,被害人许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并可优先卖给许XX,骗取许XX现金3万元钱。后来许XX一直未提成货,即多次找崔某某要账,崔某某才退给许XX1万元钱。

3、2005年5月21日,被害人张XX经马六(在逃)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张XX,诈骗张XX现金3万元钱。

4、2005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闻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闻XX,先诈骗闻XX现金3万元钱。后崔某某又虚构上街铝厂铝电解技改项目就要开始,可将建厂房的工程承包给闻XX,诈骗闻XX现金2万元钱。

5、2005年12月30日,被害人魏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魏XX,诈骗魏XX现金1.5万元钱。

6、2006年4月1日,被害人邝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废空压机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邝XX,诈骗邝XX现金7万元钱。

7、2006年6月左右,被害人王XX听说上街铝厂有旧设备要卖,即找到上街铝厂见到副厂长崔某某,崔某某介绍王XX认识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并可优先卖给王XX,骗取王XX现金6万元钱。

8、2006年8月1日,被害人杨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杨XX,诈骗杨XX现金10万元钱。

9、2007年3月18日,被害人郑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郑XX,诈骗郑XX现金2万元钱。

10、2006年12月8日,被害人周XX经马林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废导线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周XX,诈骗周XX现金5万元钱。

11、2007年3月18日,被害人王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阳极料要处理,可优先卖给王XX,诈骗王XX现金2万元钱。

12、2007年3月18日,被害人左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左XX,诈骗左XX现金5万元钱。

13、2007年1月11日,被害人张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旧电器设备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张XX,诈骗张XX现金5万元钱。

14、2007年4月6日,被害人于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电气设备要处理,可优先卖给于XX,诈骗于XX现金2万元钱。

15、2007年3月28日,被害人张XX经韩涛(在逃)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某、孙某某虚构上街铝厂技改有一批废旧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导线电盘等物资要处理,并可优先卖给张XX,骗取张XX现金1.5万元整。

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靳XX、靳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意向书、协议书、收据、上街铝厂抵押及查封情况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证明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第一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其向被害人收取钱款时均是以企业名义进行的,并经过单位领导的同意,收来的钱款也是用于单位支出,故本案应是单位犯罪;第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7起数额有出入。

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X街铝厂电解铝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方案,以此证明上街铝厂有技改项目,上街铝厂要技改不是崔某某虚构的;2、收到条两张、取款条一张、收据一张,以此证明其与孙某某、李某某诈骗来的钱款已交给法定代表人靳业来,用于厂里开支,其行为是单位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15起犯罪事实其只能记清8起,其余记不清楚。

被告人李某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孙某某辩解称,其没有虚构事实,厂里技改是事实。收的钱用于厂里开支,其三人没用过。

被告人孙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崔某某原系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原系郑州市X街铝厂职工。2005年5月份,被害人张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张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张XX签订“关于购废铝排、废钢材的协议”,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办公室印章,骗取张XX预交押金10万元钱,该10万元钱由上街铝厂万建英(侦查机关未找到此人)收取。后崔某某退给张XX5万元钱。其余赃款未追回。

2、2005年5月13日,被害人许XX经朋友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二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许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许XX签订“关于购废铝排、废钢材的协议”,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办公室印章,骗取张XX预交押金3万元钱,该3万元钱由上街铝厂万建英收取。后崔某某退给许XX1万元钱。其余赃款未追回。

3、2005年5月21日,被害人张XX经马六(在逃)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二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张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张XX签订“关于购废钢材的协议”,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办公室印章,骗取张XX预交押金3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4、2005年8月份左右,被害人闻XX经朋友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闻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闻XX签订购买废钢材、废铝排的“意向书”,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该印章由孙某某负责保管),骗取闻XX现金3万元钱。后崔某某又谎称上街铝厂铝电解技改项目马上开始,可将建厂房的工程承包给闻XX,又与闻XX所在的公司签订厂房施工“意向书”,骗取闻XX交纳定金2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5、2005年12月30日,被害人魏XX经朋友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魏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魏XX签订了购废铝排的“意向书”,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该印章由孙某某负责保管),骗取魏XX预交押金1.5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6、2006年4月1日,被害人邝XX经朋友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废空压机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邝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邝XX签订了购废变压器、废空压机的“意向书”,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该印章由孙某某负责保管),骗取邝XX预交押金7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7、2006年7月9日,被害人王XX听说郑州市X街铝厂有旧设备要卖,即找到崔某某、孙某某。二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可优先卖给王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王XX签订了购废变压器的“意向书”,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该印章由孙某某负责保管),骗取王XX预交押金6万元钱。后崔某某退给王国治2万元钱。其余赃款现未追回。

8、2006年8月1日,被害人杨XX经朋友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可优先卖给杨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杨XX签订了购废铝排、废钢材的“意向书”,并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该印章由孙某某负责保管),骗取杨XX预交押金10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9、2007年3月18日,被害人郑XX经朋友介绍认识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可优先卖给郑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向郑XX出具了购废变压器的“意向书”,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该印章是由三人预谋,崔某某指使孙某某私刻的),骗取郑XX预交押金2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10、2008年2月初,被害人周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废导线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周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向周XX出具了购废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废导线的“意向书”,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骗取周XX预交押金5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11、2008年3月中旬,被害人王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阳极料要处理,可优先卖给王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向王XX出具了购废阳极料的“协议书”,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骗取王XX预交押金2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12、2008年4月初,被害人左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左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向左XX出具了购废变压器的“意向书”,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骗取左XX预交押金5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13、2008年6月,被害人张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旧电器设备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张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向张XX出具了购废电气设备的“意向协议”,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骗取张XX预交押金5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14、2008年9月,被害人于XX经朋友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旧电器设备要处理,可优先卖给于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于XX签订了购废电气设备的“协议”,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骗取于XX预交定金2万元钱。现赃款未追回。

15、2008年11月,被害人张XX经韩涛(在逃)介绍认识上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职工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谎称上街铝厂就要技改有一批废旧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导线电盘等物资要处理,可优先卖给张XX,以郑州市X街铝厂名义与张XX所在公司会计王XX签订了购废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及导线的“协议书”,并加盖了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骗取张XX预交定金1.5万元钱。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5月份,李某某的朋友到上街铝厂要买铝排、废钢材,其就先让他们在厂里看看,说要买的话先交10万元押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他们同意了,就把10万元钱交给上街铝厂万会计,万会计写了一份协议,一份收到条,盖有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后来他们一直也没提成货,就找其要账,其就退了5万元钱。2005年5月中旬,几个郑州人到厂里要买废铝排、废钢材,其就让孙某某带他们在厂里看看,说要购买厂里东西先交3万元定金,等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们同意了,就把3万元钱交给万会计,万会计写了一份协议,一份收到条,盖的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后来一直没让他们提成货,他们就找其要账,其就先退给他们1万元钱。2005年8月份左右,劳中喜介绍一个姓闻的男的到上街铝厂找其,说要买厂里的废铝排、废铁。其让孙某某、李某某带他们在厂里看看,并说要购买厂里东西要先交3万元押金,等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过了几天,劳中喜和姓闻的来厂里找其要购买厂里的废铝、废铁。其就给他们写了一份意项书,内容是上街铝厂技改拆下的废旧物资优先供给姓闻的,然后签上其的名字,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姓闻的交给其3万元钱,其给姓闻的写张收条。后来因为厂里的东西没法卖,其就一直找理由往后拖。后来姓闻的到厂里找到其,其说厂里技改准备扩建厂房,如果想干就先交5万元工程款。他又和其商量降到2万元押金。在其办公室,其又给他写份扩建厂房的意项书,然后其让他把这2万元钱交给孙某某,孙某某给他写张收条,姓闻的就回去等信了,中间他打电话问其很多次,其都以各种理由向后推拖。2005年12月份,一个巩义回郭镇人到厂里要买旧设备,其就先让孙某某带他们在厂里看看,并说让他先交1.5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他同意了,分两次付的定金,第一次5千元交给孙某某了。第二次1万元交给其了。后来一直也没让他提成货。2006年3月份的一天,有一个偃师人到厂里要买旧空压机,其就先让孙某某带他们在厂里看看空压机,看完他说要,其就说要买的话要先交1万元押金,等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他同意了,其就让他把1万元钱交给孙某某,其写了一份意项书,盖的有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也没提成货。2006年4月份,有个湖南人来上街铝厂找其买废变压器,其让他先交7万元定金,等到厂里技改开始可以优先购买,这个湖南人就给孙某某交了7万元押金。后来他一直也没买成废变压器。2006年6月左右,河北一个叫王XX的人,通过老蔡某厂里找到其,准备买厂里的变压器,其让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变压器。并说先交6万元定金,可以优先卖给他。其便交了6万元定金,孙某某收钱写收条,又写了一份意项书,其签了名,盖了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其一直找理由推拖,其在去年退给他2万元钱。2006年7月左右,中牟县一个姓杨某到厂里找其,准备买废铝废钢,其让孙某某、李某某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废铝、废钢。看完老杨某买,其说让他先交10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才能卖,姓杨某就交了10万元钱,孙某某收钱写收条,其给他写张意项书,并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直到现在他也没能提货。2007年2月份,一个郑州市姓郑的人通过老蔡某上街铝厂找到其,准备买厂里的旧变压器,其让孙某某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变压器。看完变压器,他和其商量变压器价格,其说让他先交2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就可以提货。他同意了,第二天就交来了2万元定金,孙某某收钱并写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一直也没提成货。2008年2月初,一个浙江姓周的男子通过马林找到其,准备买厂里的旧变压器,其让孙某某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旧变压器。看完后,他到其办公室商量变压器价格,其说先交5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就可以提货。过几天他就交来了5万元定金,孙某某收钱并写的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们一直也没提成货。2008年3月份,一个新郑姓王的找到其,准备买厂里的废阳极,其让孙某某带他先去看看厂里的变压器。看完他和其商量价格,其说过些时候就要技改了,先交2万元定金,到时候可以优先供应,他就交了2万元定金,孙某某收钱并写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一直也没提成货。2008年4月份,李某某认识的一个叫韩涛的人介绍一个安徽姓左的人找到其,准备买厂里的废配电设备,其让孙某某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废配电设备。看完,他和其商量价格,其说马上就要技改了,先交5万元定金,到时候可以优先供应,他就给孙某某交来了5万元定金,孙某某给他写张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们一直也没提成货。2008年4月份,一个浙江姓张的男的通过马林找到其,准备买厂里的废变压器和废钢,其让孙某某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废变压器。看完,他和其商量价格,其说厂里快要技改了,先交5万元定金,到时候可以优先供应,他就交来了5万元定金,当时是孙某某收钱写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和李某某签了名。后来他们一直也没提成货。2008年11月的一天上午,韩涛给其打电话说他北京来的朋友要买厂里的废旧物资,其当时在医院看病,就让韩涛带人先到厂里找李某某和孙某某去看看货,看完后他们到其办公室,姓张的说要买厂里所有的废旧物资,其说可以。后来其跟他们说先交点定金,可以优先卖给他。第二天,姓张的交来1.5万元定金,孙某某写的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收据和意项书的时间其都让写到2007年3月份了,其说写的日期提前可以早拉货。后来他们也一直没拉成货。后来其听说李某某、孙某某被抓了,其就把手机号扔了,躲在郑州市一直没敢回来。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08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崔某某把其叫到办公室说他朋友带过来一个北京姓张的老板,说要来厂里购买废旧设备和废旧钢铁。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区里的财产,个人无权变卖。其们几个就合起来骗那个北京来的老板,孙某某冒充厂里的办公室主任领着那几个人去看东西,其和崔某某和他们谈情况。第三天上午,孙某某告诉其张老板带着他的会计来厂里准备交定金了。接着孙某某和那个张老板写了协议和收据。技改及废旧物资处理其早就听说了,自从其到厂里上班以后就有好多人要购买上街铝厂的废旧物资到厂里找崔某某,崔某某就以上街铝厂技改要拆掉的废旧物资为借口大概收了有一二十个人的定金,崔某某给每个购买者承诺的都是优先供应,当然那些购买物资的人不可能碰头,所以其三人的谎言不容易被拆穿。现在每起事情其都记不太清了,一是因为时间太长了,还有基本上每次的情况都差不多。其和孙某某配合崔某某,要是有人到厂里买设备的话,其就跟人家说这些事情都是崔某长全权负责的,然后崔某某会安排孙某某带着那些买家去看东西(变压器、废铝排)。之后崔某某和人家谈好价格,然后让人家交定金,并由崔某某出具意向书,钱由孙某某收并出具手续,还有一部分没有打收据的钱是其三人的好处费。其三人收的这些定金有一部分交给董事长靳业来了,还有一部分是靳业来的儿子靳XX拿走花了,剩下的都是其三人照头花了。另外,崔某某让孙某某私刻了一枚上街铝厂机动处印章,在孙某某给别人打收据,崔某某给别人签意向书时使用。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在2008年11月的一天上午,韩涛介绍一个北京姓张的朋友找崔某某要买厂里的废旧物资,崔某某当时不在厂里,其就带他们看看厂里的变压器,后来崔某某回来了,姓张的就和崔某某谈了。第二天9点左右,韩涛带着姓张的来到厂里,崔某某给他们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让他们交押金,姓张的交了1.5万元钱,其收的钱并给姓张的写份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收据和意项书的时间都写到2007年3月份了,崔某某跟姓张的解释日期写的提前可以早拉货。签完意项书,崔某某给其和李某某发了点好处费。后来他们打电话问其什么时间提货,其就以马上快技改了骗他们,他们一直没拉成货。2005年5月中旬,有几个郑州人到厂里找到崔某长要买废铝排、废钢材,崔某某就先让其带着他们在厂里看看,看完后他们和崔某某谈价格,崔某某说要购买厂里东西先交3万元定金,等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们同意了。崔某某就让他们把3万元钱交给万会计,万会计写了一份协议,一份收到条,盖的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签完协议,他们就走了,后来一直没让他们提成货,他们就找崔某某要账,崔某某就先退给他们1万元钱。2005年8月份左右,劳中喜介绍一个姓闻的到厂里找崔某某说要买厂里的废铝排、废铁,崔某某就先让其带他们在厂里看看。崔某某说要购买厂里东西要先交3万元押金,等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姓闻的就交了3万元押金,崔某某写了一份意向书和收到条。后来姓闻的到厂里找到崔某某,崔某某给他说厂里技改准备扩建厂房,崔某某就让他再交5万元工程款,这活就归他。他又和崔某某商量降到2万元押金,崔某某又给他写份扩建厂房的意项书,然后崔某某让他把这2万元钱交给其,其写了收条。姓闻的打电话来找其很多次,其都以各种理由向后推拖,直到现在也没提成货。2005年12月份,一个巩义回郭镇姓魏的男的到厂里找崔某某要买旧设备,崔某某就先让其带他们在厂里看看,并让他先交1.5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可以优先供应他,他同意了,还是分两次付的定金,第一次他把5千元交给其了,其给他写了一份收到条,第二次他把1万元交给崔某某了,崔某某给他写的意向书和收条。后来他一直没提成货。2006年6月左右,河北一个姓王的男的,通过老蔡某厂里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厂里的变压器,其带他们先去看看。并让他们先交6万元定金,其写张收条,崔某某在收条上写个情况属实。崔某某又让厂里的打字员打份意项书,崔某某在上面签的名字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一直没提成货就一直找崔某某退钱,崔某某退给他2万元钱。2006年7月左右,中牟县一个姓杨某到厂里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废铝废钢,崔某某让其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废铝、废钢。看完老杨某崔某某办公室谈,崔某某让他先交10万元定金,姓杨某就交了10万元钱,其收的钱并写的收条,崔某某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直到现在他没提成货。2007年2月份,郑州一个姓郑的男人通过老蔡某上街铝厂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厂里的旧变压器,崔某某让其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变压器。看完后在崔某某办公室,他和崔某某商量价格,崔某某让他先交2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后就可以提货。第二天他交来2万元定金,其收下钱,给他写张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崔某某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其三人一直找理由推拖,他一直没提成货。2008年2月初,一个浙江姓周的男的通过马林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厂里的旧变压器,崔某某让其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旧变压器。看完后,他到崔某某办公室商量变压器价格,崔某某说要先交5万元定金,等厂里技改开始就可以提货。姓周的就交来5万元定金,其收下钱,给他写份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崔某某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们一直打电话要提货,还请其几人看戏、吃饭,其几人一直找理由推拖,他们一直没提成货。2008年3月份,新郑一个姓王的男的到厂里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厂里的废阳极,其就带他先去看看厂里的变压器。看完,他和崔某某商量废阳极价格,崔某某说过些时候就要技改了,让他先交2万元定金,可以优先供应给他,他就交了2万元定金,其收下钱写的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崔某某给他写的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2008年4月份,李某某认识的一个叫韩涛的人介绍安徽一个姓左的人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厂里的废配电设备,其就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废配电设备。看完,他和崔某某商量价格,崔某某说马上要技改了,让他们先交5万元定金,到时候可以优先供应,他就给其交来了5万元定金,其打的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崔某某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后来他一直问什么时间提货,其三人一直推拖,他们一直没提成货。2008年4月份,一个浙江姓张的男的通过马林找到崔某某,准备买厂里的废变压器和废钢,其就带他们先去看看厂里的废变压器,看完回到崔某某办公室,他和崔某某商量价格,崔某某说厂里快要技改了,先交5万元定金,到时候可以优先供应给他,他就交来了5万元定金,其收的钱给他写的收据,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崔某某给他写份意项书,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李某某也签的名。后来他们一直问什么时间提货,其三人一直找理由往后推,他们一直也没提成货。其三人放出去话说厂里要技改,厂里的物资要处理,如果有人要来买,就让找崔某某谈,崔某某骗他们交定金,其和李某某都向买家说崔某某是厂里的一把手,崔某某给买家介绍其是办公室副主任,李某某是机动科科长,其还负责带买家去厂里看东西,收定金,给买家打收条。李某某也和崔某某参与谈业务骗买家交定金。此外,大概在2006年年底,崔某某拿了一枚上街铝厂机动处印章交给其保管,2007年5月左右,靳业平来厂里接管财务,其保管的机动处印章被收走了,崔某某就让其再刻一枚印章。其花了150元钱,找个私刻公章的人刻了一枚上街铝厂机动处印章。此后其三人均用这枚假印章与别人签手续。

4、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在2005年5月上旬,其朋友老程说他的朋友李某某在上街铝厂,上街铝厂有一批废旧铝排、废钢材要处理,当时其想做这笔生意。2005年5月16日,其和合伙人王守英,老程、还有老程的朋友来到了上街铝厂找到李某某。李某某领着在厂里看看东西,看完东西就回到崔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崔某某厂长说厂里就要开始技改了,到时候这些物资就要处理,要是准备购买的话就先交10万元的押金,等到技改开始的时候可以优先供应给其,当天上午其就把10万元钱交到厂里,当时是一个姓万的女会计收的钱并给其写了一份购废铝排、废钢材的协议,盖的有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中午吃饭时其又给李某某2万元钱好处费。过了有二十天,其打电话给崔某某问何时能提货,崔某某一直找理由推拖。又过了一个月,其给崔某某打电话问提货的事,崔某某让其再来厂里谈谈,其和王守英到上街铝厂见到崔某长,崔某某说现在村民老堵门废铝废钢拉不走,让其看看变压器和空压机要不要,崔某某就让李某某带其去看看厂里的变压器和空压机,其同意购买,崔某某又让其交了1万元押金。其把1万元钱交给姓万的女会计,姓万的女会计给其打张收到条,收到条上盖的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崔某某还写了一张意项书,上面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直到2006年1月26日其到上街找到崔某某要账,崔某某说暂时拉不成,先退给其5万元。后来其一直等信,再给崔某某打电话他也不接了。

5、被害人许XX的陈述,证实在2005年5月份,其通过石金安了解到上街铝厂有废铝排和废钢材要卖。5月13日上午,其就让石金安带着到上街铝厂见到厂长崔某某、李某某,其到厂里看见废铝排已被拆掉一部分,就回到崔某某办公室谈价格。崔某某说年内要拆可以优先供应给其,但要先交3万元定金,其当时同意了。并和崔某某签了一份关于购废铝排、废钢材的协议,盖的有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签完协议,其就把3万元钱交给一个女会计,女会计给其打个收到条,收条上有女会计和崔某某的签名和上街铝厂办公室印章。过一段时间其就来找崔某某,问什么时候技改,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一直到2008年4月份,其一直催着提货,崔某某就先退给其1万元钱,并说剩余的2万元等到2008年11月份技改开始后拿废料来抵扣。后来其一直等到现在也没信儿。再后来其打崔某某、李某某电话也打不通了。

6、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在2005年5月份,其通过马六知道上街铝厂有废钢材要卖。2005年5月21日,其让马六带着来到上街铝厂,见到厂长崔某某、李某某科长。马六对其说上街铝厂的物资不处理给生人,你要买废钢材必须把钱交给他,他去找崔某某办。其当时非常想做成这生意,就把5万元钱交给马六,让马六去办,其在办公楼下等着。大概过了一个小时,马六从崔某某办公室出来,交给其一张有崔某某名字的3万元押金收条,盖的上街铝厂办公室的章,还交给其一张关于购废钢材的协议书,协议书上甲方是上街铝厂崔某某,乙方是马六代签其的名字张XX,马六对其说你给的5万元钱,3万元是押金,2万元是回扣,上街铝厂下个月中旬就开始拆除,到时候就可以来拉货。过了很长时间,其问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什么时间开始拆,他们都说快了,一直骗其等到现在也没买成上街铝厂的废钢材。

7、被害人闻XX的陈述,证实在2005年8月下旬的时候,丁成跟其说上街铝厂有一批废旧物资要处理,这个生意可以做,当时其也同意了。过了几天其就和丁成、劳中喜和老李某了上街铝厂,当时是上街铝厂厂长崔某某和副厂长孙某某还有一个李某长接待的。他们领着其几人在厂里看了看东西,并说有铝排、铁等物资。之后其请他们吃饭,崔某长说厂里等一个月后就要开始技改,到时候这些物资要处理,其要是准备购买就要先交3万元押金,到时可以优先供应给其。过了几天其准备了3万元钱就和劳中喜、老李某起到上街区铝厂找崔某某,在崔某某办公室写了一份意向书,内容大概就是上街铝厂技改拆下的废旧物资优先供应给其,其就给崔某某3万元钱,姓李某科长也在,当时崔某某还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条。等了一个月其就领着人从郑州过来准备拉东西,当时崔某某就说让其再等等,直到今天也没有从上街铝厂拉走任何的废旧物资。2006年4月2日其到上街铝厂找崔某某说购买废旧物资的事情,当时崔某某在吃饭过程中说厂里技改马上开始准备扩建两栋厂房问其要不要接这个工程,当时其因为去过他们厂里见过这些废旧物资,就没有对崔某某的话产生怀疑,所以当时其就和崔某某商量接工程的事情,经过商量交了2万元的工程押金并在崔某某的办公室写了一个意向书,大概意思就是把上街铝厂的厂房扩建工程交给其做,之后其就把2万元现金交给了崔某某,崔某某就交给了孙某某,孙某某给其打的收条。后来其为这件事情跑了五六十趟找崔某某、孙某某、李某长,他们也没有兑现当初的承诺。

8、被害人魏XX的供述,证实在2005年12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上街铝厂厂长崔某某,了解到郑州市X街区铝厂有旧设备要卖。2005年12月30日,其就让姓邵的朋友带着其到上街铝厂,见到厂长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由孙某某带着其到厂里看了看废铝排,看完其请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去吃饭,吃饭时崔某某说让其先交5千元定金,技改后设备可以先卖给其。第二天其拿着钱到上街铝厂办公室找到厂长崔某某,崔某某给其打的意向协议,内容是厂里同意在技改开始时把拆下的废铝排优先卖给魏XX。协议书上有崔某某签名,盖的有上街铝厂机动处章。崔某某把钱交给孙某某,孙某某给其打了一张借条。2006年元月3日其又来上街交给崔某某1万元钱定金,崔某某收的钱给其打张1万元的收条。其等了半个月也没信儿,就给孙某某打电话问情况,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最近其打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三个人电话也打不通了。

9、被害人邝XX的陈述,证实在2006年3月底的时候,其听朋友陈惠云说上街铝厂有一批废变压器要处理,过了几天其和陈惠云还有他的朋友到了上街铝厂,当时是上街铝厂厂长崔某某和副主任孙某某、李某某科长接待的。当时孙某某、李某长领着在厂里看东西,之后就在崔某长办公室谈价格,崔某长说厂里再等一个星期就要技改了,其要是准备购买的话就先交7万元押金,到时可以优先供应给其,其就同意了。崔某某写了一份意向书,内容大概是上街铝厂技改拆下的废变压器优先赁给湘潭市鑫盛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如果不能按时提货保证退回押金及利息,意向书上有崔某某签名和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之后其把钱交给孙某某,孙某某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条,崔某某也在收条上签名。一直到2008年10月份的时候,崔某某,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到现在其也没有从上街铝厂拉走任何的废旧物资。

10、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在2006年6月份其听一个朋友说上街区铝厂要处理一些变压器,其就到上街区找到崔某某问这事,崔某某就带其看了看变压器,并说先交定金在技改时可以优先供应。7月9日,其给崔某某6万元定金,崔某某和孙某某给其写了一张收条。一直到2007年1月,其也没有拉成变压器。2007年12月崔某某还了其5千元,2008年其又找崔某某要了三次钱,他一共给了其1.5万元钱。

11、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实在2006年7月,其听刘麦说上街铝厂近期进行技术改造要处理一批废铝和废钢,问其要不要,其认为生意可以做,就和刘麦、朱老长联系,朱老长说上街铝厂的李某长同意卖给其设备,但要40万的回扣。第二天其和贺永福、朱老长一起来到上街铝厂,一个叫孙某某的财务科长带着到厂房里转了一圈,其问孙某某这厂里的东西是否全部处理,他说厂里技术改造全部处理。其一看确实有很多废铝废钢,就相信了。到了中午朱老长和其请李某长他们吃饭、洗澡。下午3点左右,崔某长来到厂里,崔某某说今年8月10日开始拆迁,合同只要签好,到时就可以来拉货,价格就按昨天和李某长谈的定,崔某某又写了一份意项书,并有崔某某签名和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然后崔某某让其把10万元预付款交给财务科长孙某某,孙某某给其打了一张收条,崔某某又向其要40万回扣钱,其说钱没凑够就5万元钱,之后就把5万元钱交给朱老长,让朱老长和贺永福去把钱交给李某长。到约定的时间8月10日,其没接到拉货的电话,其就打电话给崔某某,但崔某某一拖再拖,后来其打听到上街铝厂的财产被查封了,其才知道被骗了。

12、被害人郑XX的陈述,证实在2007年2月份左右,其听朋友说上街铝厂要处理废旧变压器。2007年3月17日,其就和中间人老蔡某了上街铝厂找厂领导,接待其的是上街铝厂厂长崔某某,机动处的孙某某和销售科科长李某某。双方商量后,他们带其去看了看要处理的变压器,并说如果想要,必须先交定金。第二天其和中间人老蔡某起到上街铝厂交定金,商量好价格后,其请崔某长他们吃饭,吃饭时其就把2万元定金交给孙某某了,崔某长说4月X号就能提货。后来其来了七八趟,看事情办不成,就向他们要了收据,孙某某就给其写了一张收据,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的印章。还有一张意向书,上面的意思大概是上街铝厂同意技改拆下的变压器优先供给陈斌、郑XX,价格与崔某长面议,提货时间4月20日前听通知,装车费由购方承担,厂方确保购方提货畅通无阻,厂方由崔某某签字,加盖郑州市X街铝厂印章,时间是2007年3月18日。

13、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实在2008年5月初的一天,其听朋友说郑州市X街区铝厂有旧设备,其想去看看,其通过朋友马林来到上街铝厂,由孙某某主任带着其二人到厂里看了看变压器,由于价格没谈妥,其二人在上街住了七天,中间请厂长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吃过四次饭。后来,马林说价钱谈好了,李某某让其拿60万押金,其嫌价格高,最后说交5万元押金。其把5万元押金交给孙某某,孙某某给其打张收据,并盖着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又给李某某2万元好处费。崔某某给其打的意向协议,协议内容是厂里同意在技改时把拆下的废电器设备优先卖给丁梓芳和周XX,盖的有上街铝厂机动处章。崔某某答应一个星期后来提货,到时间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一直到现在也没提成货。

14、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在2008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其和老刘、老丁、马XX,一起到上街区铝厂看废阳极料,科长李某某带其四人到铝厂看看阴极。在请李某某吃饭时,李某某说如果看好了先交2万元定金,再给8千元好处费。过了两天后,其找人化验了阳极料,化验员说可以收,其就准备回收上街铝厂的阳极,后来其找到李某某和厂长崔某某,崔某某让交定金2万元,其就交给孙某某2万元钱,孙某某给其开了一张收据,并加盖上街铝厂机动处的印章。李某某又向其要了8千元好处费,并说十天后提货。可到时间后,他一直往后推,一直推到现在,其才知道被他们骗了。

15、被害人左XX的陈述,证实在2008年4月5日,其听朋友说认识上街铝厂厂长崔某某,上街铝厂有一批废旧设备要处理,其觉得生意可以做。就和老肖、韩涛去找崔某某,当时是厂长崔某某和孙某某主任和李某某科长接待的,孙某某先带其几人在厂里转了一圈看看变压器等设备,看完后其准备购买这些设备,崔某某说最少要交5万钱。崔某某写了一份意向书,内容大概是上街铝厂技改拆下的变压器优先供应给其。之后其就给崔某某5万元钱,崔某某让孙某某把钱接下了,孙某某给其打的收条,在场人有马云福、童卫超、韩涛、崔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交完钱崔某某让其回去等通知,可是到现在什么东西也没拉着。

16、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在2008年6月初的时候其听朋友说认识上街铝厂厂长,上街铝厂有旧设备要卖。其觉得可以做这笔生意。2008年6月10日其和李某海、张XX、吴XX、沈志红、周毛昆、洛阳的老马到了郑州市X街区X街铝厂的厂长崔某某。因为当时老马跟其交待这批废旧物资的价格由他和崔某长谈,他和崔某长是熟人价格方面可以优惠一些,其当时也同意了。崔某长就安排孙某某领着其在厂里看看废旧设备,其觉得设备还可以。便通过老马与崔某某谈价格,当时老马说崔某长同意了,但是要先付5万元的定金,还要4万元的好处费,其五个合伙人商量好以后就同意了。等到12日下午老马、周毛昆领着张XX、吴XX去上街铝厂找到崔某某付的钱,孙某任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条,崔某长给其写了一张意向协议,意向协议的内容大概是上街铝厂同意将该厂技改之后所拆下来的废旧物资优先供应给其,另外还给李某长4.3万元的好处费,还给了老马5千元好处费。一直到现在意向书上承诺的东西也没有拉走,前几天其联系崔某长、李某长、孙某任他们的手机都联系不上了,感觉是被骗了。

17、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实在2008年9月份,其听程小五说郑州市X街区铝厂有废电器设备要卖。9月6日左右,其就和程小五几个朋友到了上街铝厂,见到厂长崔某某,李某某科长、孙某某。孙某某带着其到厂里看了看变压器,孙某任主动说厂里的变压器要卖掉换新的。看完回到崔某长办公室谈价格,崔某长说要买旧设备的话先交2万元定金,2万元好处费,其也同意了。第二天,其交给崔某长2万元定金,崔某长将钱给了孙某某,孙某某给其打了收条。双方又写份协议,内容是厂里同意在技改开始时把拆下的废电器设备优先卖给于XX,李某某在协议上盖的上街铝厂机动处的章。其又给李某某1.8万元好处费。崔某某说二十天以后来提货,其等了二十天也没信,就来上街铝厂找崔某长,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18、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实其听说上街铝厂有旧设备要卖,就通过韩涛与崔某长联系。经过联系在2008年11月24日崔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把押金先交了,到时优先供应给其。其就让会计交了有10万元钱,还给崔某某、孙某某、介绍人韩涛几人各5千元的好处费。崔某某让孙某某给其打了一个1.5万元的收据,并由崔某某写了张协议书,保证把厂里两千万的废铁和废机器都卖给其公司。其当时是让公司会计王XX出面做这个生意,所以协议书上都是王XX的名字。收据和协议书上的日期写到了2007年3月份,其和孙某某都说合同写的时间长一点,事情好办一点,别人会信服。后来其一直也没提成货,再后来其打听出来,这个工厂破产了,财产是国家的,个人就没有权利卖这些东西。

19、证人靳XX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X街铝厂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是上街铝厂副厂长,李某某、孙某某是崔某某招的人。上街铝厂从1998年就停产了,崔某某主要负责维持上街铝厂正常工作,厂里的开销一部分是其在郑州做贸易挣的钱,一部分是处理一些废旧物资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崔某某向别人借的钱。每次借钱要通过其同意,统一盖上街铝厂财务章。上街铝厂有技改的意项,其一直在郑州为上街铝厂技改项目招商引资,1999年至2000年准备开始改,但引来的资金又被瑞士一家公司撤走了,也没技改成。其在2006年发现崔某某以上街铝厂技改名义收别人定金,其批评过崔某某不让他以上街铝厂技改名义收别人定金,并且其在上街铝厂开会时还说过不能以上街铝厂技改名义收别人定金。1999年上街铝厂停产时就把各科室的章都收回了,统一放在办公室保管,由万建英保管。上街铝厂的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都在郑州公司保管,只有这三枚章才能对外代表上街铝厂。

20、证人靳XX的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X街铝厂副厂长,崔某某是上街铝厂常务副厂长,厂里全面工作都是崔某某负责的,李某某、孙某某是崔某某提名,其父亲同意他俩在厂里干的。上街铝厂1998年就停产了,上街铝厂有技改的意项,但没有资金就没进行。两年前其就发现崔某某他们以技改的名义收取他人定金,其父亲在郑州开会时也说过崔某某,不让他这样干。上街铝厂有财务章,法人章都在郑州河南大棚电厂筹建指挥部放着,有专门财务人员管理。上街铝厂这里只有各个部门的章,于2002年就不让使用了。上街铝厂的各项开销是其父亲在郑州做的一些业务挣的钱,另外是其父亲和崔某某向别人借的钱,但借的钱都有盖着上街铝厂财务章的正规借据。崔某某借的钱向河南大棚电厂筹建指挥部交过,郑州河南大棚电厂筹建指挥部的财务会给崔某某开正规财务收据。

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在逃证明、证明、郑州市X街铝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崔某某的任职证明、情况说明、郑州市X街铝厂抵押及查封情况及证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意向书、协议书、收到条、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孙某某私刻的“郑州市X街铝厂机动处”印章、证人劳XX、丁成、马XX、吴XX、杨XX、王XX、郝XX、朱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钱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负责协助崔某某实施诈骗活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及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均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谎称上街铝厂马上进行技改有废旧物质需要处理,可优先供应给被害人,与被害人签订协议或意向书,骗取被害人按照协议或意向书的约定预交押(定)金。本案中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所签的协议或意向书具有经济合同的特征,且被害人已按照协议或意向书的约定部分履行,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及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均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企业行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虽供述已将诈骗来的钱款交给法定代表人靳业来并用于厂里开支,但仅凭三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证明三被告人的行为是经郑州市X街铝厂集体决策,其三人实施诈骗是为单位利益而进行。且在郑州市X街铝厂将孙某某保管的机动处印章统一收走后,其三人预谋私刻了一枚假印章进行诈骗,足见其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诈骗的主观动机。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其伙同崔某某、李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且有同案犯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又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孙某某实施了诈骗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起犯罪数额应为

x元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与孙某某的供述及被害人魏XX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魏XX被诈骗x元而非x元的事实。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犯罪数额应为x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吴岩

审判员马占文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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