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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某乙、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销赃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0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乙、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伙同李金澎(另案处理),驾车窜至西华县X镇涵谷羊汤饭店门前,盗窃一辆停放在涵谷羊汤饭店门前的本田雅阁轿车,车内有两张价值x元的郑州金博大购物卡。后被告人郭某甲将车停放在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路北莲花小区内。2008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郭某甲、张某某驾驶其宝莱车,安排被告人郭某乙驾驶盗窃的本田雅阁轿车去项城市X乡郭某楼郭某乙的老家换全车锁,被告人郭某乙在其老家被当场抓获。在本田车后备箱内发现大量撬盗工具和被告人张某某一张建行卡、一张车辆保险卡、被告人郭某乙的临时身份证、驾驶证、被告人郭某甲的名片。经鉴定,本田雅阁轿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豫x本田车是我和李金鹏一块在西华偷的。6月17日晚上五六点时,李金鹏说你不是想要一个好车指本田车,晚上给你搞一个意思是偷一个,我说中。到了八九点时,我开着宝莱车来到淮阳贾某桥头,李金鹏背一个包在那等我,包里有汽车解码器和盗车工具,我们去了西华,到了西华迎宾馆时因我对西华不熟,李金鹏开着车,我坐在副驾驶上,开始在西华县城转悠,到了凌晨四点多,李金鹏把车停在一条路上机动车道,让我在车上等着,他背包下车了,顺着车头方向走到路对面百十米左某,那个地方有几辆车,过了半小时左某,李金鹏开了一辆黑色的豫A开头本田车,过来叫我把车掉头跟着本田走,过了东环路女娲转盘,李金鹏下车叫我开本田车到项城找地方停起来,他开宝莱车。过商水位集在商水位集去项城的小柏油路上有一个沟,我把车停下,把车上所有的东西都扔在沟里了,之后我开着车去项城,李金鹏的包在本田车的后座上,到了早上七八点我把车开到项城环保局路X路东边一家洗车行洗洗车,后我就把车停在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路北莲花小区最北边楼下,之后我给李金鹏联系,要宝莱车,李金鹏说你看中了车你就留着,钱随便拿,看不中你就处理了意思是卖了,我说中,李金鹏又说宝莱车后备箱里有一副车牌号豫x,让我把车牌号换了,又说他的包让我先放着,我说车门锁不住,他说让我买套全车锁他用工具给我换上。之后,我就开着宝莱车回项城,到了莲花小区把车牌号豫x换上,把李金鹏的包放在宝莱车上,我就去周口换锁,到了北环中原商贸城本田车配件处,他们没有现货,需要订货,我没有买。七点时我给郭某乙打电话想让他把车开到老家换换锁,因为郭某乙老家比较偏僻,但没有打通我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下午五六点时我给郭某乙打电话问他在哪找到他说明天早上帮我开个车到他老家,车上东西坏了,我想换个配件,郭某乙说中,我就走了。因当时天没有黑,我到街上转了一圈,等到天黑我开着宝莱车到莲花小区去看本田车,我用钥匙打开车想看看有没有毛病,结果车电瓶没电了打不着,我到项城市X路微型车特约维修站借了一根电瓶线准备去小区帮一下本田车电瓶充充电,到了小区门口我看天晚了,并且我一个人就改变计划回家了。6月20日早上六点半左某,我开着宝莱车到郭某乙妹家去找他,我上楼上敲的门,郭某乙妹家的小男孩给我开的门,我把郭某乙喊醒开车带着他就去莲花小区,我用宝莱车和本田车头对头,把电瓶线接上,用钥匙把本田车打着,把电瓶线卸下,郭某乙开本田车去他老家,我开着宝莱车去周口买车锁,过有不到十分钟,我还没有出项城,郭某乙用公用电话给我打电话说车熄火了,在项城路南段火车道南沿,我过去把车点着,郭某乙让我跟着他说怕车再熄火了,我就跟着郭某乙一直到他老家,本田车和宝莱车都停在郭某乙老家门口,然后进他家,郭某乙找他父母说话,我到他院里洗洗手出来到宝莱车上找毛巾擦手,擦手后我把宝莱车后备箱打开,把李金鹏的包打开看到有一个四方的东西,还有板子之类的工具,我把兜里的行车证豫x行车证、副证里有郭某乙的临时身份证,一个驾驶证半张皮里面有两张银行卡,几张名片,一张张某某的照片,这些东西放在李金鹏包内一个小包里,然后,我把这个包放到本田车后备箱,之后我给郭某乙打声招呼说去接个人走了。我到周口中原商贸城买配件,因人家没有货,我开车就直接去郭某乙老家了,到他老家后看见门口站一群人,本田车也没有了,知道出事了。当时本田车里有报纸、过路费票,在后备箱里有百十张图纸一些物品,其它的记不清了,把东西一收拾就扔到沟里了。我把身上的行车证、银行卡一些东西放在李金鹏的包里是因为我的手机和李金鹏通过话,怕有啥意外,就把身上能证明身份的东西不放在身上,就把东西放在包里,当时主要考虑到车不会出事。

我和李金鹏偷车时,我的宝莱车停的位置在本田车的斜对面百十米处,宝莱车附近是门面房,具体什么我不知道。本田车附近有三四辆车,有拖拉机、门面房,但不知道是什么门店。

2、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008年6月15下午三点多,张某某说她有一辆黑色本田车想换换锁,开到我老家换,我给她说中,她让我到第二天早上去开车,在我妹家住一夜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我打的到张某某家楼下喊郭某甲,郭某甲从莲花宾馆开着宝莱豫x我俩一块到莲花小区,在路上郭某甲说得买锁,开到本田车跟前郭某甲给我钥匙让我去开本田车,我上车后打火打不着,郭某甲下车问咋回事,我说没电了,然后郭某甲从宝莱车上拿电瓶线,两个车的电瓶一对车着了,我俩各自开着车出小区,我开车回家,郭某甲可能去买锁了,我开车到工业路X路南四百米左某,车自动熄火,然后我用公用电话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她和郭某甲联系说车熄火没电了,我打了两次,过了有二三十分钟,郭某甲开着车过去了,用电瓶线连着车,我开着车继续走,因工业路X路,我掉头从团结路走,郭某甲开着车跟着我,走到霍营中学附近,我把车停下问郭某甲跟着我干啥,为啥不去买锁,郭某甲说怕车再没电,我俩就开着车回到我老家,老头老婆都在家,郭某甲也下车跟老头老婆说几句问候的话,他就开着宝莱车去买锁了,没有多长时间,就被抓住了。

3、被害人贾某陈述:2008年6月17日晚上八时左某,我把车停在涵谷羊汤门口,6月18日早上6时我起来发现车不见了,之后我就报案了。我被盗的车型是黑色本田雅阁2.4开排气量,车牌号豫x,车是2005年大概八九月份买的,买时二十三万多。车的发动机号x车架号x。车上的行车证、驾驶证、保险卡、养路费有一些材料后备箱里放一条黄某楼香烟。车被盗时车内手扣里有张购物卡上面两张一万的卡是郑州市金博大的购物卡。还有西华县科技商贸城商住楼图纸十套。

4、证人左某某证言证实:我儿子郭某乙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回老家,他对我说他开的车十二万值不值,他说是小路货,我说是小路货便宜都不能要,他说没事,我说出了事可不得了,过了有十来分钟,郭某甲来了开了一辆白色轿车,还给我拿了一袋子梅子,他开着那辆白色轿车走了,过了一会儿我儿子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

5、证人郭某丙证言:早上七点多,儿子焕庆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回来,对他娘说开回来的这辆车十二万元钱看管要不管要,这车是赃车,我老伴说不让要,谁的还给谁开回去。焕庆回来有十分钟后,郭某甲也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过来了,带了一袋水果,到我家洗了洗手,连手都没擦就走了,看上去很紧张的样子。郭某乙被抓走后有五六分钟,郭某甲和他爱人张某某又来了,郭某甲听说郭某乙被抓走了,就问我车上的包和钥匙掂下来没有,我说我没见那个包,这时候郭某甲就说毕了毕了,然后他们两个慌慌张张的开着车就走了。郭某甲后来给焕庆的妹妹郭某丁打电话要钱说帮焕庆,第一次打电话说要二万元,第二次要一万元。

6、证人郭某丁证言证实:早上大概6点30分左某,郭某甲到我家把我哥哥郭某乙喊走了。郭某乙被抓之后第三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家里有什么事没有,还问西华县的人来过我家没有,我说没有,又过了十几天郭某甲和张某某一起到我家给我要钱,是张某某开口要的说是给郭某乙跑事的,我说没有,张某某要一万元我没有给她。

7、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本田轿车价值x元。

8、书证

1)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2)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郭某甲因犯销售赃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郭某甲租住的房间内床下发现九张汽车牌照和汽车专用点火开关一个,在床上发现田孝鹏临时身份证,在枕头套内发现机动车行驶证和其它车辆手续发票,在租住房屋内西北角一个箱子内发现汽车喊话器一个、手电筒二个、车牌扣三个。

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郭某甲车牌、机动车行驶证、本田雅阁轿车壹辆等。扣押郭某乙汽车解码器、管子钳等作案工具、机动车辆保险卡(被保险人张某某)、张某某的建行储蓄卡、中国工商银行卡等。被害人贾某领取本田雅阁轿车一辆。

5)贾某汽车被盗侦破情况说明。

6)被盗车辆照片及作案工具、郭某乙的证件、张某某保险证照片说明。

7)西华县公安局刑警队说明及在逃人员李金澎登记信息表。

8)建行项城市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证实张某某的银行卡在6月至9月份一直使用。

9)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及张某某手机为x,6月17-20日的通话记录:张某某手机号x与2008年6月20日7时许被叫电话为x为项城市X路火车道南200米吴淑丽所用。

二、2008年8月19日,被告人郭某甲在周口市车管所附近,接到他人盗窃的被害人王某的白色“东南得利卡”面包车一辆并予以窝藏,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我被抓获时我驾驶的东南德利卡面包车不是我的,是前两天宋占京的一个朋友托我办车手续。

2、被害人王某陈述其平原宾馆的白色东南德利卡面包车在周口市X路洛河小区X号楼前停车场被盗,车牌号为豫x。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4、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郭某甲所驾驶的东南德利卡面包车一辆及照片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西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郭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上诉人郭某甲上诉称:“我没有参与偷第一辆车,价值估价过高,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郭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郭某甲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伙同李金彭在西华盗窃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所供述盗窃的时间、地点与失主贾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参与了盗窃,被盗车辆有价格鉴定书在卷,故其上诉称没参与盗窃及估价高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李金彭不在案,且车已追回退还失主,故其上诉量刑重的理由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乙、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上诉人郭某甲上诉的部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的定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及对被告人郭某乙、张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王某君

审判员陈建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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