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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林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同兴计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林,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同兴计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申林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同兴计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林申请再审称,我原是焦作市钻石厂工人,该厂改制为焦作市同兴计时化工有限公司后,没有给我安排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原审以我们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驳回我的起诉、上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焦作市同兴计时化工有限公司辩称,申林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下岗等纠纷,此类纠纷是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申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靳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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