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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号X号楼XB。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385-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经营场所均在洛阳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专利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程保华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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