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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乙、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乙,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系被害人谢某壬、谢某癸之侄子)。

辩护人黄某丙,系江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黄某丁,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系被告人谢某乙之舅父)

辩护人叶某,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戊,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系被告人谢某乙之表兄)。

辩护人陈某某,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己,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系被告人刘某戊之朋友)。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系被告人谢某乙之姨夫)。

辩护人刘某庚,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乙、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乙及其辩护人黄某丙、被告人黄某丁及其辩护人叶某、被告人刘某戊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己、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5日因沙场纠纷,被害人谢某癸打了谢某乙的父亲谢某某。谢某乙得知后于次日从广东回到家中。12月7日,在其父亲口中得知谢某癸不但不赔偿医药费,反而威胁和索要赔偿x元钱,谢某乙便电话邀集正在广东务工的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刘某辛(在逃)等人回安远县,并在电话中通知黄某丁将其广东住处的砍刀和铁水管带回。2007年12月7日下午,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等人在广东省潮安县黄某丁开的麻将店会合,而后由刘某辛开面包车将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等人送回安远县。当日夜晚到达安远县X镇后,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等人来到谢某华家中,与闻讯而来的谢某乙进行商量,最后决定第二天先向谢某癸要医药费和解决问题,如果对方不好说话就打。

2007年12月8日上午,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与刘某辛等人来到谢某乙家中,刘某己从车上拿下装有砍刀和铁水管的蛇皮袋。黄某丁等人想叫谢某癸过来协商,但谢某癸得知对方来了很多人,可能要打架后,就躲到版石圩上。上午10时许,谢某癸打电话至被告人谢某乙家,先后由谢某乙的母亲黄某某、黄某丁接听。随后,被告人黄某丁告诉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等人,谢某癸在电话中说:“要打在圩上来打”等情况,并说谢某癸在版石饭店对面。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赖某某等人得知后便说:“要打就跟他打”。而后,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骑一辆摩托车先行,被告人黄某丁、刘某己、赖某某等人将砍刀的铁水管拿上车后,乘刘某辛开的车赶赴版石圩示范街,快到时,谢某乙、刘某戊也坐上车。在版石圩示范街的“阿罗”服装店门口,看到谢某癸不在,只有其弟谢某壬在。谢某乙等便从车上拿到砍刀、铁水管冲下去,先是谢某乙手持砍刀上前扯谢某壬的衣领问谢某癸的去处,接着,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刘某辛等人手持铁水管对谢某壬进行殴打,并将谢某壬打昏在地。黄某丁见打错了人,上前制止。此时,谢某癸从版石饭店拿着菜刀冲过来,谢某乙便手持砍刀迎上去,两人相互扭打,随即被人拉开。随后,谢某乙、刘某戊等人将谢某壬送往版石北方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谢某壬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谢某癸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乙、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乙、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谢某乙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害人谢某癸打了被告人谢某乙父亲谢某某后,还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发生本案。请求对被告人谢某乙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工具不是我带回来的,我没有打人。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黄某丁在关押期间,打电话规劝被告人谢某乙、赖某某投案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丁没有打人,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丁制止事态发展,为救被害人谢某壬,自己的手都受伤残废了;被告人黄某丁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丁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称,我没有打被害人谢某壬的头部,只打了其脚部和腿部。我也没有打谢某癸。

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戊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被害人谢某癸存在重大过错;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是亲戚关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刘某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赖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称,我没有打谢某壬,我只拉了他的手。

其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认罪态度好,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过错,本案因民事纠纷产生,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赖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5日因沙场纠纷,被害人谢某癸打了被告人谢某乙的父亲谢某某。被告人谢某乙得知后于次日从广东回到家中。12月7日,在其父亲口中得知被害人谢某癸不但不赔偿医药费,反而威胁其父谢某某后。被告人谢某乙便电话邀集正在广东务工的被告人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及刘某辛(在逃)等人回来处理此事,并在电话中通知被告人黄某丁将其广东住处的砍刀和铁水管带回来。2007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等人来到广东省潮安县,与被告人黄某丁会合,而后由刘某辛开面包车将被告人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等人送回安远县X镇,当晚被告人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等人在谢某华家,与闻讯而来的谢某乙进行商量,最后决定第二天先向谢某癸要医药费解决问题,如果对方不赔药费和道歉就打。

2007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与刘某辛等人来到被告人谢某乙家中。被告人黄某丁派人叫谢某癸过来协商,但被害人谢某癸得知对方来了很多人,可能要打架后,就来到版石圩。上午10时许,被害人谢某癸打电话至被告人谢某乙家,先后由被告人谢某乙的母亲黄某某、舅舅被告人黄某丁接听。随后,被告人黄某丁告诉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等人,被害人谢某癸在电话中说:“要打在圩上来打”等情况,并说谢某癸在版石饭店对面。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赖某某等人得知后便说:“要打就跟他打”。而后,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骑一辆摩托车先行,被告人黄某丁、刘某己、赖某某等人乘刘某辛开的车赶赴版石圩示范街,快到时,被告人谢某乙、刘某戊也坐上车。在版石圩示范街的“阿罗”服装店门口。被告人谢某乙看见谢某壬,便从车上拿到砍刀冲下来,上前扯被害人谢某壬的衣领问谢某癸的去处,被告人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刘某辛见状便手持铁水管对被害人谢某壬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谢某壬打昏在地。被告人黄某丁见打错了人,上前制止。此时,被告人谢某癸从版石饭店拿着菜刀冲过来,被告人谢某乙便手持砍刀迎上去,两人相互扭打,随即被人拉开。随后,被告人谢某乙、黄某丁等人将被害人谢某壬送往版石北方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壬的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害人谢某癸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2009年9月5日23时,被告人谢某乙、赖某某到安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乙、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赖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谢某壬、谢某癸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俩被害人表示原谅众被告人,书面请求对五被告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1、被告人谢某乙的供述

我是来投案的。2007年9、10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得到了,我叔叔谢某癸打了我父亲谢某某,我听到这事后,就一个人先回到家中,并带我父亲去看病,当天我父亲回家的路上碰到谢某癸,谢某癸还纠缠我父亲,我听到后很恼火,当天傍晚就打电话给黄某丁、刘某戊、赖某某,并叫刘某辛开车把他们送回来,刘某戊还叫“刀疤”一起回来,当天晚上他们十点多针就回来了,他们回来时,带回了我在潮州准备的刀和铁水管。我在版石圩上等他们,并在版石圩上住下。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左右,我们一起回到我家,谢某癸听到我们来了,就走到版石圩去了。我到果园叫我爸爸,这段时间里,谢某癸打电话给黄某丁,说要打就到圩上来打。我回来后,黄某丁就告诉了我这事。然后,我们六人就到版石圩找谢某癸,谢某癸打电话说在版石圩“阿罗”的店内,我们就直接去找谢某癸,当时谢某癸不在店内,只有谢某壬在那里。我第一个下车,右手拿着一把砍刀,上前用左手抓住谢某壬的胸口衣服,责问他为什么打我父亲,谢某癸去了哪谢某壬说不关他的事,此时,刘某戊、赖某某等人手持铁水管冲过来了,对谢某壬进行殴打,打了10多秒后,黄某丁上来了,他是阻止刘某戊他们打,并一直说“不要打了,不关他的事”,此时人已退开了,而后我看到谢某癸手持菜刀冲过来,我便手持砍刀迎上去,在差不多路中间我们扭打在一起,一下子就有人将我们分开,而后我们送谢某壬去了医院。

刀和铁水管都是我的。我打电话给黄某丁时,告诉他我租住的地方有刀和棍,并叫他们回来时,一起把刀和棍带回来。

2、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我老婆谢某英告诉我说,谢某乙回安远去了,说是他父亲被谢某癸打了,回去处理一下。当即我就打电话给谢某某,问他的伤情怎样,他说就是耳朵听不见。第二天我外甥谢某乙就打电话给我说,他从谢某癸那拿不到药费,谢某癸还威胁要一万元钱,如果不给钱还要打谢某某。谢某乙分别打了电话给我、刘某戊、赖某某三个人,叫我们回一下,当天晚上我、刘某戊、赖某某、“刀疤”四个人坐刘某辛开的一部灰白色的商务车回到版石,第二天早上,刘某辛开着车拉着我、刘某戊、赖某某、“刀疤”等人来到谢某某家里,我叫我姐黄某某去叫谢某癸,我姐就叫谢某胜就去叫,谢某癸没有来,跑掉了。后来谢某癸打电话到我姐家里,谢某某不在家里,我姐黄某某在电话里讲不明白,我就接过电话和谢某癸讲,我们不是要打你,而是想让你来谢某某家里说清楚道理,谢某癸就让我们来版石镇X街上,他在那等我们,刘某辛开车带着我们,去版石示范街,谢某乙带一个人骑摩托车比我们先到,我们到了后,我下车在街上走了十多分钟,到版石饭店对面后,我看见刘某戊、赖某某两人各拿一根铁管、“刀疤”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在打谢某壬,他们不认识谢某癸,把谢某壬当成谢某癸打。我到了后,就去劝架,我的手指被刘某戊、赖某某、“刀疤”三人中的一个人用铁管把我手指打断了,谢某癸这时拿着一把砍刀从版石饭店冲出来,谢某乙就从“刀疤”手中拿过砍刀冲过去,要和谢某癸对打,我叫谢某乙不要打,并拉着谢某癸,他们俩人没有打起来,我看见谢某壬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好多血,对谢某乙、赖某某、“刀疤”、刘某戊说先送谢某乙去医院,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3、被告人刘某戊的供述

2007年12月7日,我在潮州接到谢某乙的电话,说他父亲谢某某被人打了,叫我回去处理一下此事。我就答应了,后来,赖某某打电话说,他会来接我。不久,我在出租屋附近,遇到黄某丁、赖某某、刘某己。黄某丁说:刘某辛的面包车在前面树下等。当晚,我们一行五人坐刘某辛的车回到了版石。当晚,谢某乙也来了,大家商量了一下。第二天上午九时多,我们一起来到谢某乙家,在他家喝茶,席间,谢某乙出去找谢某癸,没有找到,回来说:谢某癸下版石圩去了。一会儿,黄某丁和谢某乙在另一个房间与谢某癸通电话。出来后,黄某丁说,到版石圩上去找他。我和谢某乙是骑一辆摩托车出来的,刘某己、黄某丁、赖某某就上了刘某辛的面包车,出来之前谢某乙把一个装着东西的蛇皮袋提上了车。到了版石车站时,我们将摩托车停在旁边,然后,上了这辆面包车,一直往版石方向开,在版石圩进口下坡处,谢某乙看见谢某壬在版石饭店对面,我们就停了车。谢某乙第一个下车,他下车后把装有工具的蛇皮袋拿到车门处,他拿了砍刀冲过去,扯着谢某壬的衣领在说些什么,黄某丁也过去了在说些什么。我、赖某某、刘某己下车后从这蛇皮袋中各拿了一根自来水管冲过去,刘某己在谢某壬头部、肩部、脚部各打了几自来水管,我也在谢某壬脚部打了二水管,黄某丁在劝架时,我不小心在他手上打了一下,谢某壬一下子就躺在地上,我说扶他去医院,在扶谢某壬的同时,谢某癸手拿一把菜刀从版石饭店冲过来,谢某乙手拿砍刀迎上去,他们两人在对打,后来被黄某丁劝开了,大家送谢某壬去医院。

4、被告人刘某己的供述

2007年年底,在打架的前一天下午,在广东潮安,刘某戊碰到我说,谢某乙的父亲谢某某被谢某乙的叔叔殴打一事。要我与他们回去,帮着去问谢某乙的叔叔要药费。于是我与刘某戊、黄某丁、赖某某坐刘某辛的车在晚上回到版石。第二天上午我们来到谢某乙家里,黄某丁与谢某乙的三叔通了个电话,黄某丁叫他来谢某乙家里,他不来,说在示范街等,通完电话后,黄某丁说对方在版石饭店对面等,于是我们就上车,共8个人去的,上车时,谢某乙讲了句话,意思是“如果要打,就拿到棍子来打”,因为那时车上放着许多铁水管和一把砍刀。到版石饭店对面后,车越停下,谢某乙第一个下车,他冲到他那个叔叔面前,抓到他衣领说:“老三呢”他那个叔叔不知道说了什么,此时,我们几个人也过来了,我们要谢某乙的叔叔上车到别的地方去说,他不愿上车,刘某戊就动手用铁水管在谢某乙叔叔脚上打了一棍,我们几个人也跟着动手打,我记得我也是用铁水管打的,第一棍也是打的他的脚,打了几下谢某乙的叔叔就坐在地上,我们又打了几下,他就倒在地上了,看到他头上流了血,大家就没动手了,此时谢某乙的三叔拿着菜刀冲过来,我那时在送被我们打伤的人(指谢某壬)去医院,后来的情况就不清楚。

我、刘某戊、赖某某三人是用铁水管打的,都是朝那人身上、头上、脚上乱打。刘某戊第一个动手,是用铁水管打在那人脚上。我第一棍也是打在那人脚上。我记得赖某某有一棍是打在那人头部,打完就出了血,就这个时候我停手的。

5、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打人的头一天晚上,我在潮州,谢某乙打电话给我,叫我回来一趟,帮他处理一些事情,与谢某壬、谢某癸讲好来,如果要打架,他自己动手打。那天晚上,我们五人、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我坐刘某辛的车从潮州赶回版石,第二天上午,谢某乙、刘某戊骑摩托车,其他人坐面包车到版石圩找谢某癸,在版石进圩下坡处,谢某乙、刘某戊找到谢某壬,谢某乙抓着谢某壬的衣服,想拉他上车,谢某壬挣脱,这时刘某己、刘某辛、我、黄某丁就下车,刘某戊、刘某己二人先用铁棍打谢某壬,然后,刘某辛又拿铁棍打谢某壬,我当时拉着谢某壬的手,推着他,黄某丁站在边上,他没有动手打。谢某壬被打倒后,谢某癸拿把菜刀冲过来,谢某壬过去和谢某癸对打,谢某乙的刀被谢某癸抢去,刘某辛冲过去和谢某癸对打,打了几下后,黄某丁将谢某癸抱着,叫他们不要打了,赶紧把人送医院去,然后,我们就把谢某壬送到医院。

(二)被害人的陈某

1、被害人谢某壬的陈某

2007年12月8日10点多钟,我三哥谢某癸打电话我,说黄某丁打了电话他,说要来打他,我就来到谢某源店里,与谢某癸在店门口等黄某丁他们,等了二十来分钟,谢某癸到对面的版石饭店喝茶,在他离开不到五分钟,一辆面包车来了,在谢某源的衣服店门口停下后,谢某乙先从车上下来,他手上拿把砍刀,另外有五个人都拿着铁棍跟着下了车,谢某乙先来到我面前,手抓住我的衣领问道:“谢某癸呢”我说:“大家自己人,不要打架”,刚说到这,谢某乙后面跟来的人就用铁棍打我,我记得第一个打的是刘某戊,他先是在我左脚上打了一棍,而后又打了我头部一棍,第二个动手的是赖某某,他先在我右脚打了一棍,而后打了我头部一棍,紧接着,刘某己、刘某辛都冲上来打我,我记得一开始我的二脚各挨了二棍,我就跪下了,接着我头上连挨三棍,身上也挨了几棍,而后我被打晕倒在地上,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事情起因是在2007年12月6日下午,在我们村叫“铁谷塘”的地方,我大哥(谢某乙的父亲)与三哥(谢某癸)因为沙场的事发生争吵,三哥用右手打了大哥左耳处二下,当时我劝开了他们,后来听说这个事情是黄某丁邀集人要打我三哥。

2、被害人谢某癸的陈某

那天上午大概十点钟左右,我在版石饭店门口喝茶,我弟弟谢某壬在街的另一边,在谢某全(谢某源)的服装店门口坐着,突然,一辆面包车停在谢某壬前面,谢某乙从面包车上冲下来,用手抓住谢某壬的胸口衣服,另一只手拿着一把刀,谢某乙一直抓着谢某壬的衣服,从面包车上冲下来另外五个人,手上都是铁棍,围着谢某壬打,一下子把谢某壬打倒在地,他们还继续打,我看到这种情况,从版石饭店拿出一把菜刀,想冲过去,没冲出饭店,菜刀就被饭店的古某板抢走了,然后我一个人赤手空拳冲过去,首先把谢某乙抱住,把他摔倒在地,抢到他手上的刀,就去救谢某壬,我挥刀把其他人赶离谢某壬,赖某某、刘某己、刘某戊、刘某辛四人一起用铁棍朝我头上打,我被打中了好几棍,我的头部被打中二棍,脚被打肿,身上还有伤,黄某丁看到我跟他们拼命,说了一句别打了,然后他们几个才停下来,一起将谢某壬送到医院。

在谢某乙从广东叫上人打我们五六天前,版石河西村人要到我们承包的沙场边上拉沙,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我们就和他们吵,我大哥谢某某看到这种情况,就过来打我,我就是推了他几下,在推他的时候打了他二巴掌。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古某某的证言

这天上午11点左右,谢某癸拿着一杯章贡酒到我饭店前厅坐,十分钟左右之后,发现对面闹哄哄的有人打架,这时发现谢某癸已不在我饭店的前厅,我从饭店门口发现对面的地上有一把菜刀,我赶紧过去捡起来拿回我店中,回来后才发现此菜刀是我饭店的。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007年12月8日11点钟左右,一辆面包车停在我店门口,车上下来了四、五个人,有人拿把刀,其他人拿自来水管,他们在我店门口说了一阵话,我就抱着小孩走开了,怕他们伤到我小孩。我在不远处看,这伙人朝一个人打去,这伙人用手中的铁棍朝这个人打去,看到这种情况,我不想让我孩子看到这种场面,我就抱着孩子回店里,这伙人不打架了,我看到店门口有一摊血迹,听别人说有人头部被打伤,并被送住医院抢救了。

3、证人古某某的证言

2007年12月8日10点多钟,我看见一辆面包车停在版石饭店对面,车内跑出来四、五个人,他们手中各手持自来水管、我就回厨房藏菜刀,我怕他们冲过来抢我的刀,等我从厨房出来,就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脚不停地抖动,然后我又看见这个人爬起来了,头部出血不止,这个受伤的人被二个男的扶上车送去抢救了。在这个过程中,我还看见一个人手持一把大刀。

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我记得在我儿子他们打我弟的前三四天的下午三点左右,在我们村叫“铁谷塘”的地方,因为谢某癸他们承包的沙场的事,我与他发生争执,他突然用拳头打了我,在我右耳朵及附近打了三下。后被边上的人拉开了。这事发生后,我当天就打电话告诉了我小舅子黄某丁,并叫他告诉我儿子,第二天我儿子说从广东回来,第三天我赴圩时,又碰到谢某癸,他还对我不客气,而后我又将这事告诉我儿子。黄某丁他们是我儿子打电话叫回来的,不过是我叫儿子打的电话。我的意思是叫黄某丁回来讲好此事。他的口才更好,且他与谢某癸关系还好。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那天一大早,我丈夫就上山做事去了,在8点多钟时,黄某丁他们来了,而后不久,谢某癸打电话过来,谢某癸对我说:“你喊到那么多外家,想打架吗”我说:“你自己说要来找我们麻烦,我喊到他们来是好好说事,不是来打架”,他说:要打架就到“阿罗”的店来(指版石圩示范街版石饭店对面的卖衣服店),我到这儿等。然后,我弟弟黄某丁抢过电话跟谢某癸谈,我听到黄某丁叫谢某癸上来,说不是来打架的,是来讲道理的,还说了大家兄弟样的不会打架,谢某癸说了什么我不知道,而后他们停止了谈话,黄某丁对我儿子及刘某戊等人说:“他叫我们去下面”,此时我听到我儿子房间里的手机响了,我就进去接电话,同时看到黄某丁、我儿子、赖某某他们出去,我接通手机,又是谢某癸打来的,他说:“祥古(指我儿子谢某乙),下来,我在阿罗的店等你,要打就到这来”,我没声(回答)挂(关)掉了手机,接着我出来追黄某丁他们,已经看不到他们了。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这天上午11点左右,我在店内修摩托车,看到一伙人拉着一个人,就在我店门口的树下,其中一个较老的人拉着那个被打的人,听这个较老的人说不是他,但这伙人中的其中一个人朝被打的这个人打了一水管,这个被打的人一闪,打到了这个较老的人手上,这个打人的人又朝这个被打有人头上打了一水管,这个被打的人当场就躺在了地上,这时被打的人的哥哥从对面的饭店拿了把菜刀冲过来,当冲到街中心时,又被这伙人中的一个人在头上打了一水管,这个人的哥哥就跑开了,然后这伙人就把被打的人送医院去了。当时就看到二个人动手,都是拿水管。

(四)鉴定结论

1、(2007)安公刑技(活检)鉴字第X号,安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谢某壬属重伤乙级。

2、(2007)安公刑技(活体)鉴字第X号,安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谢某癸属轻伤乙级。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刑事摄影。证明了案发现场概貌和作案工具形状特征。

(六)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2007年12月8日受理,于同月13日由安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潮安县公安局凤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于2009年8月6日4时许在凤塘镇X村抓获归案。

3、安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谢某乙、赖某某投案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谢某乙、赖某某于2009年9月5日23时许到安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4、安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的户籍材料。

证明被告人谢某乙于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

被告人黄某丁于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

被告人刘某戊于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

被告人刘某己于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

被告人赖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

5、调解协议书二份、领条三份。证明五被告人与被害人谢某壬、谢某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付清赔偿款x元。且该赔偿款已由被害人谢某壬、谢某癸领回。

6、被害人谢某壬、谢某癸向安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对众被告人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书二份。证明五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谢某壬、谢某癸的谅解。

7、版石镇X村委会及村理事会成员请求人民法院对五被告人减免刑事处罚的申请报告。证明被告人谢某乙的父亲谢某某是村理事会成员,2006年因村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与被害人谢某癸发生沙场纠纷,被害人谢某癸先动手打了谢某某。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因其父被其叔叔谢某癸殴打而邀集被告人黄某丁、刘某戊、赖某某、刘某己等亲戚和朋友,共同致被害人谢某壬重伤、被害人谢某癸轻伤,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某乙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乙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黄某丁辩称作案工具不是其带回的辩论意见,因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某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论意见,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称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黄某丁辩称其没有打人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但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因被告人黄某丁有共同伤害的故意,致人重伤,免予刑事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刘某戊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谢某壬头部及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戊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赖某某辩称其没有打被害人,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众辩护人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谢某癸殴打他人在先,事后又不积极主动处理此事,对引发第二次打架有一定的过错,鉴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伤害案件,案发后,五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外还考虑到被告人谢某乙、赖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丁没有打人,所起作用较小等情节,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苏玉

代理审判员孔泉源

代理审判员夏涛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汪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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