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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向前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向前,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8年8月2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向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被告人方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12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方向前驾驶豫x号客车由东向西沿S329线行驶到逍遥大菜园路口,将公路南侧的被害人杜XX撞倒,致使被害人杜X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向前弃车逃逸,后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方向前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方向前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XX、方X、刘X、李XX证言,事故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华县公安交警大队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向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交通肇事事逃肇,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向前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向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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