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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名豪(焦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原审被告林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中名豪(焦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X路X号美中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美籍华人,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美中名豪(焦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某、原审被告林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河南省新乡市辖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河南省洛阳市、新乡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和我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乡、安阳、鹤壁、濮阳、焦作五市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法院。由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故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河南省洛阳市、新乡市、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批复》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玉清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唐志霞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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