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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31岁。

被告时某,男,31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时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自由恋爱,2003年11月11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处领取结婚证。2006年2月生育一子(时某昱)。婚后不到一年,被告出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夫妻生活时某摩擦。被告婚后不务正业,沉迷网络,对家庭不管不问,家里经济压力由原告承担。以为有了孩子被告会收敛,但反而更沉迷网络,甚至孩子出世不久因单位领导对他工作的批评就不愿意工作了,回家待岗,最近才上班。期间更是沉迷网络,对原告的劝解不理不睬,甚至在孩子刚满月时某次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一度破裂。后因孩子太小且被告保证不对原告再施以暴力,为了家庭完整原告原谅了被告,但之后的几年中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仍漠不关心,孩子由原告和奶奶、姥姥抚养。2008年被告再次与另一女同志过往从密,并亲口告知与原告已无夫妻之情。2009年春节,因琐事生气,被告在家属院当众让原告滚,说孩子是他家的,还动了手,矛盾彻底升级,双方感情裂痕到了不可弥补的地步,原告不得已回娘家暂住。等回家时某现被告把家中门锁换了,不让原告回家,连孩子也不让见。后经居委会调解回家后,在家把原告大打一顿,致使原告眼底出血,视力下降(当时某110的出警记录和医院的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希望化解矛盾,都遭拒绝且被恶语相伤。婚后几年本来被告就很少去原告娘家看望老人,甚至在孩子在姥姥家被看护期间也不问候,现在更是变本加厉,对老人恶意辱骂。至今为止,被告不给原告家门钥匙,且扬言如原告去孩子奶奶家看孩子就打。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无好转。被告表示夫妻感情破裂,但拒不接受协议,如想离婚半年后起诉他,或两年后被告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家不能回,孩子不能见。家中财产由原告娘家陪送,包括:空调、电视、冰箱,各一台;微波炉、DVD、家具是由被告购买,各归所有。共同财产包括:电脑、洗衣机、数码相机等平均分配。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恳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时某昱)归原告抚养;婚后财产双方平均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1、当时某年轻,我于2004年10月8日前作出后悔的事情,当时某所周知,原告也原谅我的过错,如期举行结婚仪式。2、我2001年工作,没有停止过。我只在工作之余进行电脑娱乐,未影响工作和生活。3、婚后家庭关系和睦,偶为琐事争执。2008年11月前因与我父母住一起,家务基本没让原告插手。矛盾真正起因于2009年春节后。原告自2009年3月起在网上找陌生男子聊天视频,被告劝阻多次,但原告回娘家上网,中间回来过多次,不停接陌生男子电话,原告口头答应以后不再接电话,但事实并非如此。自2009年4月后,原告偶尔回家一次,电话还是不停,原告在多次追问下告知被告找了个男人想离婚。原告从家搬东西,被告苦苦劝阻,给原告下跪,但原告我行我素。2009年7月被告把房门钥匙换掉。原告还向朋友爆出与情人开房。原告又回家拿东西,冷言冷语,被告才打了原告一巴掌,原告要离开,被告相拽,挣执中原告不小心绊倒,被告将其拉进屋。原告把门反锁打110,经民警调解后离开。原告又反锁房,第二日早晨离开。原告去社区说因被告而起,经社区人员调解,原告后悔,要好好生活,但被告气头上没答应。后被告觉得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但原告又改变主意,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2003年11月11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子时某昱。后原告以被告曾出轨、对家庭不负责任、打原告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在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后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生活习惯等有差异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是可以处理好夫妻关系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时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卫霞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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