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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总工会与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郑民终字第2233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郑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总工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栗某某,职务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郑州市总工会劳动服务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义富,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市总工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0)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总工会签订的西苑宾馆租赁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宾馆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者,且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负有维修义务的其它证据,故应认定原、被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有约定,而应以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及时对租赁物予以维修,因其未履行维修义务,而由承租人郑州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维修,所支出的维修费依法由被告负担。原告关于1998年6月对宾馆房屋进行防水处理,支付维修(略)元;2000年2月27日,更新锅炉除尘脱硫设备支出维修费(略)元;98年至2000年2月,对宾馆锅炉日常配件更换支出9217.25元的主张均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称郑州市二七区黄河锅炉辅机供应站出具的金额(略).70元的维修费发票,郑州市恒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省郑州市其它服务行业统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不能作为维修费的支付凭证,因上述两家公司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业与宾馆无关,且被告未提供商务宾馆没有支付上述二项费用的证据,故对被告关于商务宾馆支付此二项维修费不实的解释,不予采信。据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租赁物维修费的数额为(略).52元,因被告未履行维修义务,而由原告维修所垫付的维修费的利息(略).38元(自付款之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被告亦应一并给付原告。据此判决,被告郑州市总工会应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物维修费(略).52元,并支付利息(略).38元,合计(略).90元。宣判后,郑州市总工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不当,处理有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审理。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1995年8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租赁经营西苑宾馆合同书。双方约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所属的西苑宾馆现有客房大楼,院内附属场地,设施设备及物品,年租金22万元;西苑宾馆现有财产清理造册后交由被上诉人接受使用并适时更新,但更新锅炉、电话交换机等重要设备,变更原房屋结构、增建新建房屋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租赁期间,被上诉人计划投资1000万元对西苑宾馆进行改造、扩建、装修并更新设备。租赁期限20年,自199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此外,合同还对甲方职工的安排,宾馆名称变更以及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接管了西苑宾馆的财产并进行了内部装修,将宾馆名称变更为郑州亚细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后营业。

1998年4月2日,由于商务宾馆锅炉的烟尘、噪音需治理,商务宾馆与郑州白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宾馆锅炉烟尘、噪音治理的工程维修合同。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于1998年11月6日支付维修费(略)元,上诉人对该项维修费的支出提出异议。经查证,1998年11月6日,郑州白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给商务宾馆出具了豫地税(34)(97)号码为(略)的装饰安装专用发票,工程项目为锅炉烟尘、噪音治理,金额为(略)元,郑州白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发票予以确认。1998年10月24日,商务宾馆因上下水管道需要修缮,与郑州市二七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宾馆楼房上下水管道维修合同,维修费为(略).32元;1998年5月6日,商务宾馆又与该工程公司签订了宾馆烟囱维修包工包料合同,维修费为(略)元,上述二项维修项目完成后,商务宾馆于2000年3月27日支付郑州市二七古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维修费(略).32元。1998年6月28日,商务宾馆与郑州市二七区黄河锅炉辅机供应装修站签订了二台锅炉的维修合同,工程范围为:1#炉排维修,给水系统维修,钠离子更换;2#炉前、中、后换拆磊彻、侧密封更换,炉排检修,外包装原更换保温,钠离子罐防腐更换树脂,供热系统检修(包括1#炉)。工程造价为(略).70元。维修结束后,商务宾馆于1998年12月21日前分四次支付锅炉维修费(略).70元,郑州市二七区黄河锅炉辅机供应装修站收款后,分别给商务宾馆出具了四分收据。1998年12月31日后,该辅机供应装修站给商务宾馆出具了豫国字(12)PONO.(略)的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金额为(略).70元。1998年6月29日,商务宾馆与郑州市二七区黄河锅炉辅机供应装修站签订了宾馆锅炉的维修合同,工程内容为:1、前拱密封铁,围火带拆除及恢复,2、锅炉清洗,3、水压试验,4、钠离子缸防腐,5、焊后管板。工程维修费为(略)元。工程完工后,商务宾馆于1998年7月7日支付维修费(略)元。1998年7月16日,商务宾馆与郑州恒洁物业清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宾馆房间墙壁维修合同,维修费为(略).50元。同年8月26日维修工程完成后,双方经清算,客房维修费为(略).50元,楼层清洗地毯费用为3005.28元,总计(略).78元。1998年9月10日,商务宾馆支付维修费(略).50元。郑州恒洁物业清洗管理有限公司给商务宾馆开具了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服务行业统一发票。

另查明,自1999年10月31日起,被上诉人多次向上诉人函告要求给付修缮租赁物所垫付的维修费或充抵租金,均被拒绝后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票据、函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上列双方当事人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西苑宾馆租赁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宾馆维修烟囱加高等项目由何方承担,因此应经双方共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维修。被上诉人郑州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在对宾馆锅炉的烟尘、噪音、上下水管道修缮、宾馆烟囱、锅炉等维修前,虽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上诉人郑州市总工会,但在总工会没有答复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了维修,致使总工会对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所维修的真实性,维修费用的真实情况等不能进行监督和审查。故该宾馆的维修费用应由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对噪音、烟尘的治理是净化环境所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出租方郑州市总工会承担。原审法院以双方所符合同,未明确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者,且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负有维修义务的其它证据为由,判决让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误,属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及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郑州市总工会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0)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郑州市总工会支付给郑州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治理烟尘、噪音所支出的费用(略)元并支付2000年3月31日以前的利息4736.16元;

三、驳回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7250元、二审诉讼费7250元,计(略)元郑州市总工会承提2420元,郑州市亚细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斌

代理审判员马晋

代理审判员李某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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