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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甲等三人申请执行叶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赖某甲,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建筑工,家住(略)。

申请执行人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建筑工,家住(略)。

申请执行人赖某丙,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1962年生,汉族,国家公务员,家住(略),系安远县工商局天心工商所的工作人员。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叶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某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在安远县X镇工业园大道郭爷庙小区X号二单元X室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叶某某位于安远县X镇工业园大道郭爷庙小区X号二单元X室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叶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叶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如因被执行人叶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诗升

审判员唐昌华

审判员陈民雄

二ОО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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