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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诉何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闫军胜,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XX诉被告何XX离婚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及委托代理人闫军胜,被告何XX及委托代理人杨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原告在意外的求职中与被告相识,后被被告欺辱,由于被告的各种威胁与相逼之下,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遭受欺骗对被告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酗酒成性,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经常在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原谅他后,被告仍然没改变恶习,给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还经常在外拈花惹草,碰巧于2009年6月22日发现带女人在床上之事,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共同分割。

被告何XX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是双方感情的结合,有着良好的婚姻感情基础,双方年龄差异比较大,如果不是稳固的感情更不会走到一起,可以说两人的结合是顶着各方面的压力而结婚的。答辩人为被答辩人付出了自己感情的全部,不止是对被答辩人很好,对被答辩人的父母以及家中的其他亲戚也很好,在被答辩人的周口老家有几十间新盖的房屋,也是答辩人出钱建成的。被答辩人起诉说答辩人经常酒后施行家庭暴力不属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偶尔拌嘴,但从没有那种大打出手的情况,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就是在被答辩人起诉期间,被答辩人也是一天几个电话的联系,就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一样,还是跟平时一样关心答辩人,只要看不见答辩人就问答辩人去哪里了,双方感情很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在驻马店市泌阳县相识,2006年5月30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第1份证据是夫妻协议书,内容为:夫何XX,①不喝酒,最多不超啤酒3瓶;②不找女人,只爱崔XX一人;③不吸烟,不赌博,好好工作;④听崔XX的话,叫干啥干啥;⑤心疼,照顾珍惜崔XX一辈子;⑥对崔XX不大声说话,不叫骂,不提家里事;⑦偶尔崔XX使性子,要宽容她,哄着她;妻崔XX①不提何其明旧往事,不随便离开家庭;②不乱找事,不乱发脾气(生气要忍让我);③爱护、心疼、照顾何其明一辈子;④不爱别人,只爱何其明一个;⑤身心永远属他一人,不后悔以前做的事;⑥从此一切过往事全部结束,重新与何开始。第2份证据为何XX写的保证书,内容:……我不是人,是酒让我变的那样,狼心狗肺,醉酒后的话和发生的事我向来不知道,自己说什么或做了什么,脑子一片空白……好后悔啊!第3份证据为崔XX的四张照片,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第4份证据为手机短信息12条,以证明被告有婚外情。第5份证据为酒吧转让协议,内容为:转让彼岸啤酒屋,以贰万元转让此店,店内所有物品乙方所有,房租如有变更甲方将付此责任,2008年4月12日,王国富:崔XX。第6份证据为假离婚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夫妻协议也能看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很好,原告偶尔喝酒的现象。2、悔过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3、四张照片有异议,既使有伤也证明不了是原告造成的。4、手机短信来历不明与被告没有关系。5、转证酒吧协议没有异议,是原告与别人签订的。6、假离婚证不予认可,不是被告办的。

本院认为:原告崔XX与被告何XX是自由恋爱、结婚,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在婚后生活中产生了矛盾,但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确已破裂。今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交流,互助互谅,按“夫妻协议书”中写的那样去做,是能够重归于好,幸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崔XX与被告何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铁营

审判员王会军

审判员杨建民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常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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