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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3月12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0日被羁押,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火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已判刑)使用汽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在广东汕头、江西赣州等地盗窃汽车,其中盗窃既遂6起,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盗窃未遂2起,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x元。公诉人就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辨称,他没有直接实施盗车行为,只负责望风或开车,分得的赃款也很少,请求法庭对他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6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使用撬锁工具、汽车解码器等作案工具,在广东省汕头市X街X村金苑住宅区X街X号楼下盗得被害人郑育强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丰田佳美”2.4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郑X强的陈述,证明2008年6月25日凌晨4点多钟,他将一辆“丰田佳美”2.4轿车停放在汕头市X街X村金苑住宅区X街X号楼下,次日早上6点多发现轿车被盗。

2、证人周X旭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25日早上10点多,郑育强打电话告诉他停放在住宅小区楼下的轿车被盗。

3、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4、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5、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他和薛某某带着作案工具来到广东汕头市X镇一处居民楼下盗走了一辆白色“丰田佳美”2.4轿车,后他将车开到揭西销赃给了“阿光”。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站在边上放风,薛某灿上前开锁将轿车发动盗走,之后在揭西由薛某灿销赃。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轿车的价值。

二、2008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楼下,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马荣晟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X晟的陈述,证明2008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他将一辆黑色“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摩托车大市场X号后面,凌晨3点左右听到报警器响,次日早上8时10分起床后发现放在原地的小轿车被盗。

2、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4、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3日凌晨4时左右,他和薛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楼梯口前由薛某某望风,他动手盗窃了一辆黑色“本田雅阁”2.4轿车。之后将车开至广东梅州市以2.7万元价格销赃给了“小弟”。

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对其伙同被告人薛某某于2008年11月3日凌晨在梅家坑盗窃一辆“本田雅阁”2.4轿车的犯罪现场进行了辨认。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在外面望风,薛某灿动手将车盗走并联系销赃。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轿车的价值。

三、2008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对面坪上,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害人韩金荣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丰田佳美”2.4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韩X荣的陈述,证明2008年11月7日早上8点钟发现前一天晚上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对面空地上的一辆“丰田佳美”2.4轿车不见了。当日凌晨3点,住他家隔壁的梅常斌吃过夜宵回家还看见小车停放在那里。

2、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4、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7日4时左右,他和薛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门前空地,由薛某某望风,他动手盗窃了一辆“丰田佳美”2.4汽车。之后他打电话与广东梅州的“小弟”联系,以3.7万元的价格将车销赃给了对方,他分了5000元给薛某某。

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的地点。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由他望风,薛某灿动手将车盗走并联系销赃,薛某灿告诉他卖了1万多元,分了1800元给他。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轿车的价值。

四、2008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旁的球场上,对被害人梅正慰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广州本田”轿车实施盗窃,后因解码器解码失败而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X圆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4日凌晨,有人试图盗窃她丈夫梅正慰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楼下球场上的一辆“广州本田”轿车,轿车方向盘下及引擎里的线路全部被剪断了。

2、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4、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14日凌晨,他带着工具和薛某某到梅家坑对事先看好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2.0轿车进行盗窃,后因用解码器对轿车电脑板配对未成而放弃。

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的地点。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在旁边放风,薛某灿撬开轿车的引擎盖,进入车内搞了好久才下来说开不了锁,之后他们就回家睡觉了。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涉案轿车的价值。

五、2008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楼下,对被害人蔡某燕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广州本田思迪”轿车实施盗窃,后因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X燕的陈述,证明2008年11月16日凌晨,有人试图盗窃她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X号楼下的“思迪”轿车,轿车方向盘下及引擎里的线路全部被剪断了。

2、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4、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16日凌晨,他带着工具和薛某某来到梅家坑对事先看好的一台黄某“本田”汽车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来了两个人,他们看情况不对就下了车,对方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拔腿就跑了。

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的地点。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在车子旁边放风,薛某灿进入车内开锁。这时来了两个人,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拔腿就跑了。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涉案轿车的价值。

六、2008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X村西四区X号楼下,盗得被害人王建飞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丰田皇冠”3.0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X飞的陈述,证明2008年11月20日凌晨1点至早上9点期间,他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村西区X号楼下车库的一辆“丰田皇冠”3.0轿车被盗。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3、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2008年11月20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薛某某带好盗车工具,在赣州市章贡区X村西四区X号楼下,由薛某某望风,他动手盗窃了一辆他们事先看好的银色新款“皇冠”3.0轿车。

4、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的地点。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在车子旁边放风,薛某灿把车子的后门玻璃打破爬入车内将车发动开走。

6、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轿车的价值。

七、2008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X巷X号“五交化维修部”楼下,盗得被害人童瑞柳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广州本田飞度”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童X柳的陈述,证明他于2008年12月1日早上发现前一天晚上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巷X号“五交化维修部”楼下的“广本飞度”轿车不见了。

2、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4、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1日凌晨,他和薛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X巷盗窃了一辆事先看好的“本田飞度”三厢汽车,之后将车开至广东梅州以1.8万元的价格销赃给“小弟”,他分了3000给薛某某。

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的地点。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在旁边放风,薛某灿撬开车门将车盗走。之后将车开至广东梅州与“小弟”联系,薛某某告诉他车卖了1万多元,分给了他1800元。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轿车的价值。

八、2008年1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薛某灿在赣州市章贡区X村东三区X号楼下,盗得被害人杜丽华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的“广州本田思迪”轿车,后在驾驶该车前往广东销赃途中被民警缴获,该车现已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杜X华的陈述,证明2008年12月3日晚,他将一辆“本田思迪”小轿车停放在赣州市章贡区X村东三区X号楼下,次日早上发现放在原地的轿车被盗。

2、车辆信息表,证明被盗轿车的相关信息。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

4、同案犯薛某灿的供述,证明2008年12月4日凌晨5时,他和薛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X村东三区X号楼下盗窃了一辆事先看好的“本田思迪”汽车,将车开至广东梅州径南镇路段时,薛某某意外将车撞到路边的水泥墙,他便打电话叫“小弟”过来,“小弟”过来后叫他先把偷车工具放到对方车上,之后薛某某就在换胎,这时来了一名警察,警察和“小弟”聊了几句后,“小弟”就慢慢的上车开车走了,警察又来问他们要行驶证,他因为害怕被查出汽车是偷盗所得就逃跑,结果被警察抓了,薛某某好像逃跑了。

5、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向侦查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的地点。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该辆被盗轿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7、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时他在旁边放风,薛某灿撬开车门将车发动盗走。之后由他将车开至广东梅州径南镇路X路边的水泥墙,薛某灿就打电话叫“小弟”来处理,他在换胎。“小弟”一会儿就来了,这时有一个便衣警察也来了,便衣警察问薛某灿要驾驶证,他发现是警察就逃跑了,小弟也开车逃跑了。

7、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被盗轿车的价值。

此外,认定本案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

1、证人欧阳X颖的证言,证明她与薛某灿于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先后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及水南新村租房同居,期间薛某灿多次在凌晨外出,第二天打电话对方便答复在广东。与薛某灿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安远老乡。

2、证人罗某、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或11月期间,一男一女分别租赁他们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及水南新村住房的情况。

3、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收据。

4、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归案后辨认了被告人薛某某的照片以及他与欧阳聪颖在赣州市章贡区梅家坑及水南新村租住房屋的地址;欧阳聪颖辨认了薛某灿及其同伙薛某某的照片;罗某辨认了薛某灿和欧阳聪颖系租赁其房屋的男女;黄某乙辨认了薛某灿系租赁其房屋的男子。

5、本院(2009)赣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薛某灿因参与上述盗窃的获刑情况。

6、(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江监狱释放证明,证明薛某某于1994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于1995年12月24日被刑满释放的情况。

7、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明该所民警于2009年5月30日凌晨1时15分根据线索举报在辖区一酒店将网上在逃人员薛某某抓获归案的情况。

8、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本案相关销赃人员无法追捕等情况。

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望风和驾车,且分赃较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所参与实施的盗窃犯罪中有两起盗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两起盗窃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向告人薛某某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萍

审判员曾小育

审判员廖美春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梁燕

书记员吴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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