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X镇工艺城珠宝中心C1-X号茂兴首饰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柜内的银酒壶1个、银筷子1双、银项链7条(价值计人民币4333元)。尔后,被告人把所盗的银酒壶及6条银项链以人民币29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名不认识的本地男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追回银筷子1双及银项链1条返还失主翁燕玉。

2、2011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再次窜到荔城区X镇工艺城珠宝中心C1-X号茂兴首饰店内,趁营业员(失主)翁燕玉不注意之机盗走柜内的银酒杯2个(价值计人民币414元)。尔后,被告人把该银酒杯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销赃给秀屿区X镇一家回收银器小店。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翁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茂兴纯银批发提货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本院退交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29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2次,价值计人民币47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清违法所得款,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退交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九十七元,返还失主翁燕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炳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翁美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