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汤某由朱某某抚养;
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朱某某承担x元,该款在2009年9月8日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均由朱某某负担。
五、本调解书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审判员罗松
二○○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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