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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火车北站102仓库。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樟树垅雪峰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2005)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5月12日,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09年5月15日,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请求本院将本案指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得被执行人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结,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指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悦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2005)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指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宁少军

审判员陈更强

二○○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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