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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桂英与湖南新飞工具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桂英与湖南新飞工具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市第二公证处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2004)邵二证内资字第X号执行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新飞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林涉嫌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经济犯罪而被立案侦查,本院于2004年8月6日对本案裁定中止执行。权利人谢桂英于200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07)邵中执字第14-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案的执行公证书合并执行。据此,本院委托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湖南新飞工具有限公司的厂房、机械设备进行了3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之后,本院组织变卖、抵偿听证会,仍然无人竞买和接受以物抵债。因此,本院拟对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依债权凭证申请本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邵中执字第X号恢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肖某源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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