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诉王某丁、吴某、武某、河南某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原告赵某甲

原告赵某乙

原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被告吴XX

被告武XX

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

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吴XX、武XX、河南X供电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秦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卢XX、被告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XX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马XX、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3日,原告陈XX的丈夫赵XX受被告吴XX雇佣,为被告王某丁家盖房子上予制板,在施工过程中,赵XX触电身亡。被告吴XX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丁明知吴XX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雇主吴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武XX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私自让王某丁接电用于盖房施工,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应当对居民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对被告王某丁私扯电线,违章用电的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检查,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请求四被告赔偿四原告丧葬费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

被告王某丁辩称:一、被告王某丁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根据原告请求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三、死者赵XX也有责任,也有过错,其一无电工资质证,二是私自接电。四、本案不适用安全生产事故这术语,被告王某丁不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王某丁在事故发生后于2009年7月4日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3000元用于处理本次事故。

被告吴XX辩称:我是给王某丁盖房的包工头,死者赵XX有个吊板车,专门负责盖房吊板吊料,我只在有活时给他打电话,我和他不是雇佣关系,出事那天是我让赵XX吊板的。因为他的钱是单独分的,我给他搞价搞到150元。因为房子上有电线,两头都有电线,我问他管不管干,他说管干,但不好干,要150块钱,总共20多块板,吊板机上的电线是赵XX自己接的,他挪车时碾住线头碾烂了,漏电了,然后他去修电拉闸刀,因为有两个电闸,一个是他接电的电闸,一个是管和灰机的电闸。结果他关错了电闸,关住和灰机的电闸,但我当时是背对闸刀没看见,出事后,我听见工人喊站起来,才发现赵XX把电闸拉错了,我又赶紧把他接电的电闸关了,我已经在村干部协调下给原告6万元,并达成协议,我不应再担责任。

被告武XX辩称:一、电力属国有财产,但进入用户端后武XX交的有电费,这个电力的所有权转移给武XX,故武XX让谁用电具有处分权,故武XX供王某丁的电跟赵XX的死亡没有关系,故应驳回原告对武XX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辩称:供电公司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事实关系,与事故赔偿无法律关联,故应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分别是死者赵XX的妻子、儿女和母亲。赵XX有一吊板车,平时用于房屋建筑的吊板和吊料。2009年7月,被告王某丁家盖房,被告吴XX系房屋承建人,因建房需要,被告王某丁便从被告武XX家电闸的漏电保护器下拉出一根三相动力电线,分别连接在两个电闸上,其中一个电闸控制和灰机,另一个电闸备用(电线和电闸均为吴XX配备),连接和灰机的电线上设有一个倒正开关,平时通过倒正开关控制和灰机。2009年7月3日,因盖房上预制板,吴XX便打电话通知赵XX,经双方协商,吴XX支付赵XX劳动报酬150元,赵XX负责将预制板吊到房顶。后赵XX用车上配备的三相动力线接在另一个电闸上,在吊板过程中,赵XX的吊板车在移动时将连接吊板车的电线碾断,赵XX在接电线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赵XX接电线时,事先已将控制吊板车的电闸关掉,但被告吴XX不予认可,称赵XX关错了电闸,应该关吊板车的电闸却关住了和灰机的电闸,并提供了证人刘XX、马XX出庭作证。刘XX、马XX证实赵XX关的是北面的电闸。因现场已不存在,北面的电闸是控制和灰机还是控制吊板车本院无法查清。

事故发生后,被告吴XX与原告陈XX已达成赔偿协议,吴XX一次性赔偿原告x元(其中3000元系被告王某丁支付给吴XX的)。

被告王某丁从被告武XX处接线,未经电力部门批准,且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死者赵XX有一子一女,儿子赵某甲出生于1993年9月,女儿赵某乙出生于2003年5月,赵XX的母亲王某丙生于1934年7月,赵XX有兄弟姐妹6人。

2008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44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

本院认为:死者赵XX用其所有的吊板车给被告吴XX承建的房屋吊板,吴XX支付赵XX报酬,双方已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四原告诉称吴XX与赵XX系雇佣关系,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称赵XX接电时,已将连接吊板车的电闸关掉,因被告不予认可,称赵XX所关的电闸是和灰机的电闸,而不是吊板车的电闸,且现场已不存在,对此,本院无法查清,即使赵XX关掉的是吊板车的电闸,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有人私拉电闸的情况下,赵XX触电死亡,只能证明一、赵XX关电闸时未将电闸关严,存在漏电现象。二、赵XX在接电时未注意安全防范措施,故赵XX应对自身损害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应承x的责任。被告吴XX作为房屋施工人,未经电力部门批准。与房主王某丁私自接拉电线,且所接的电线为三相动力线,具有高度危险性,吴XX即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又没有派专人看管线路和闸刀,造成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吴XX主观上有过失,故吴XX应对死者赵XX死亡的损害后果承x%的责任。被告王某丁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私接电线,且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存在安全隐患,王某丁存在一定的过失,故王某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武XX未经电力部门批准,私自同意王某丁从其家私接电线,主观上有过错,故武XX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主管部门,疏于监管,且其安装在武XX家的漏电保护器也未起到保护作用,故河南X供电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被告王某丁应承x"%的责任、被告武XX应承x%的责任、河南X供电公司应承x%的责任。四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x元(2068元×6月)、死亡赔偿金x元(4454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其中儿子赵某甲抚养费4566元(3044元×3年÷2)、女儿赵某乙抚养费x元(3044元×12年÷2)、母亲王某丙的赡养费2536元(3044元×5÷6),以上共计x元。被告吴XX负担x.6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7000元。因赵XX死亡后,四原告已与被告吴XX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赔偿协议,本院应予认定。吴XX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丁负担x.40元,因王某丁已交付吴XX赔偿款3000元,该款吴XX也已交付给原告,故应扣除,王某丁应负担9685.4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武XX负担x.4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负担x.4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9685.4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二、被告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x.4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元。

二、被告河南X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x.4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陈XX、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丙负担1848元,被告王某丁、武XX、河南X供电公司分别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凤梅

审判员朱开元

审判员朱拴稳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