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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原一审被告黄某丙、张某某、肖某丁、赵某某、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邵长,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智铭,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经理。

原一审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X镇市X路X号。

原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X镇市X路X号。

原一审被告:肖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X镇X路X号。

原一审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昭阳拍卖公司。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原一审被告黄某丙、张某某、肖某丁、赵某某、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岳某某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七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7)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八年三月十日作出(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仍不服,向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申请再审人占股10%,股金应为120万元,而不是原判认定的60万元;申请再审人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5月28日、6月1日共将60万元交给邵东县企业产权改制办公室,而原判认定缴款时间为2006年2月27日是错误的。因此应由岳某某退还120万元股金及支付从实际缴款时间起计算的利息。二、原判认定申请再审人持有的5%的技术性劳务股份不属法律规定的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并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口头辩称,原判认定申请再审人所占股份正确,申请再审人所占60万是空股,只享有分红的权利,不能返本。其他股东退股时都只拿回自己付出的股金;原判认定缴款时间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缴款时间应是合伙组织认可的2006年2月27日;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是一般性的劳务,不是技术性劳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伙各当事人在合伙协议中对刘某某占60万元空股的约定明确具体,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协议中约定刘某某占60万元空股是合法有效的。但刘某某所占的60万空股在分伙时是否应作为本金计算予以退还,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对此没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对这一争议应结合合同的有关条款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从《合作开发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考虑到刘某某同志前期工作和后期操作的工农矛盾,所以只交60万元股本金,占60万元(空股),分红时按实际交款加空股分红”来看,刘某某所占60万元空股在分红时按实际交款加空股一起参与分红,该条款所体现的意思表示是:刘某某可以比其他股东少投入60万元股本金,而获得相同份额的收益。因此,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为刘某某所占的60万空股只能参与分红,不能退本。原生效判决对刘某某要求对60万元空股支付股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但对其就该60万元空股要求分红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系对该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所致。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刘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某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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