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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毕某某、孙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现代汽车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理赔部经理,住(略)。

被告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X号101B,301B-601B。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相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保险公司)与被告毕某某、孙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被告毕某某、孙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相XX、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现代保险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28日,佟帆为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京x)在现代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时,佟帆还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齐睿经佟帆同意于2009年1月10日18时30分驾驶标的车京x在四惠桥上行驶时,被同方向行驶的奥迪A6京x追尾,导致标的车京x后部受损,京x前部受损,肇事司机为孙某,肇事车主为毕某某,肇事车保险人为华泰保险公司。双方依据《北京市X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现场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标的车京x无责,肇事车京x全责。标的车x损失4300元,有汽车维修的施工单、维修材料明细表及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为证。事故发生后,佟帆向孙某索赔未果,故向现代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申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现代保险公司向佟帆赔付了标的车的损失4300元,被保险人确认收到4300元,并授权现代保险公司追偿。故现代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毕某某、孙某、华泰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现代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09年1月1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2、2009年1月16日北京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及维修清单;3、2009年2月13日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4、2009年2月13日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5、照片4张;6、保险条款;7、机动车保险单副本;8、2009年2月20日电汇凭证;9、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

被告毕某某答辩称:事故发生后,毕某某主动到华泰保险公司定损,但佟帆在车辆定损后,没有再与毕某某联系。毕某某以为佟帆已经与华泰保险公司协议解决。毕某某已经尽到了全部责任。毕某某所有的车辆在华泰保险公司上了全险,佟帆的损失应该在华泰保险公司认可的范围内赔偿。

被告孙某的答辩意见同毕某某。

被告毕某某、孙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08年12月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险条款;2、机动车辆保险单(抄件)及保险条款。

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答辩称:现代保险公司起诉华泰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华泰保险公司不是责任方,亦不是实际侵权人,没有给现代保险公司造成直接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代保险公司主张的修理费不合理。受损车辆在非专修店修理,修理费过高,合理的修理费不应超过2620元。且现代保险公司应该收回车辆维修的旧件,现代保险公司没有收回旧件,亦没有定损。受损标的车车主佟凡系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对于保险理赔程序应当是明知的,在未收回旧件的情况下,现代保险公司即进行了理赔,佟凡的行为具有欺骗性,因此其本人应承担部分损失。综上,不同意现代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华泰保险公司对现代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毕某某、孙某对现代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1、6、7、8、9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于证据2、3、4认为没有见过,不清楚,对于证据5中的左下角一张照片持有异议,其他不持异议。现代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对于毕某某、孙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华泰保险公司对现代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毕某某、孙某对现代保险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虽然没有见过,但本院核实了原件,故对现代保险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毕某某、孙某提交的证据,现代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8月27日,佟帆为其所有的京x胜达越野车在现代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然损失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1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28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第二十三条约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008年12月2日,毕某某为其所有的京x奥迪车在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4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日二十四时止,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费为763.19元。同日,毕某某还在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同交强险。

2009年1月10日,孙某驾驶京x奥迪车与齐睿驾驶的京x胜达越野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桥上发生追尾事故,孙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佟帆为修理车辆花费4300元。2009年2月13日,佟帆向现代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现代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损失险赔偿了佟帆修理费4300元。同时,佟帆将其对京x车辆的一切权益转让给现代保险公司,并授权现代保险公司以其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现代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京x的车主毕某某、驾驶人孙某以及该车的保险人华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佟帆所有、齐睿驾驶的车辆京x与毕某某所有、孙某驾驶的京x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孙某负全责,故毕某某、孙某应对由此给佟帆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佟帆为修理车辆花费的修理费4300元系道路交通事故的合理经济损失,佟帆依据其与现代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申请理赔,现代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损失险对佟帆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佟帆将其所有权益转让给现代保险公司,故现代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要求毕某某、孙某赔偿。关于现代保险公司对华泰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本院认为,因事故车辆京x在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华泰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的保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直接向佟帆赔偿,其余损失由毕某某、孙某赔偿。故现代保险公司有权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华泰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据此,华泰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现代险公司2000元,毕某某、孙某赔偿2300元。毕某某在华泰保险公司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万元。因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保险,其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系毕某某与华泰保险公司,毕某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要求华泰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现代保险公司无权直接向华泰保险公司行使除交强险限额以外的其他损失代位求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二千元;

二、被告毕某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二千三百元;

三、驳回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毕某某、孙某负担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负担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鲁曼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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