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草场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贵宝,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金兴路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科长,住(略)。

原告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高强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朝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郭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阮健、田方园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华高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贵宝、王某某、被告朝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嘉华高强公司诉称:2004年6月27日,嘉华高强公司与朝建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嘉华高强公司向朝建公司施工的“白领家园”提供单价为315元/平方米的商品混凝土,同时约定了混凝土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货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嘉华高强公司实际供应了价值x.50元的混凝土,朝建公司支付了x元货款,尚欠货款x.50元至今未付。嘉华高强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朝建公司给付货款x.50元和利息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朝建公司辩称:朝建公司认可尚欠嘉华高强公司货款x.50元,但对于利息有异议。因为嘉华高强公司以朝建公司欠款为由不给朝建公司技术资料,而且因为嘉华高强公司与其他单位有纠纷,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要求朝建公司停止向嘉华高强公司支付货款,所以朝建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7日,嘉华高强公司(乙方)与朝建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嘉华高强公司向朝建公司承建的白领家园工程供应混凝土标号为C30的混凝土。单价为31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约定为结构封顶后付全部货款50%-60%,余款2004年年底前结清(预计结构封顶日期2004年9月底)。

合同签订后,嘉华高强公司陆续向朝建公司供应了价值500余万元的混凝土。朝建公司亦给付了部分货款,截止到2005年10月10日,朝建公司尚欠嘉华高强公司货款x.50元。

嗣后,因嘉华高强公司欠三河市宏源运输队(以下简称宏源运输队)货款,宏源运输队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2005)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朝建公司停止支付嘉华高强公司到期债权x.50元。2005年11月3日,宏源运输队与嘉华高强公司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2006年1月5日,宏源运输队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宏源运输队申请对嘉华高强公司对朝建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朝建公司与宏源运输队达成执行和解,陆续给付宏源运输队170万元。2009年6月17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因宏源运输队申请撤回对朝建公司的执行申请,故作出(2006)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宏源运输队撤回对朝建公司的的执行申请,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庭审中,双方确认在扣除朝建公司向嘉华高强公司、宏源运输队交付的款项外,朝建公司尚欠嘉华高强公司货款x.50元。

上述事实,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欠款及还款凭据单、(2005)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函、(2006)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异议书、通知、(2006)三民裁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嘉华高强公司与朝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嘉华高强公司在履行了供货义务后,朝建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嘉华高强公司要求朝建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朝建公司虽然因为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停止向嘉华高强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要求朝建公司停止向嘉华高强公司支付到期债权的(2005)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之前,以及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三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于(2005)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的期间,朝建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朝建公司理应向嘉华高强公司支付利息。现嘉华高强公司要求朝建公司偿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二百四十四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偿付北京嘉华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二十二万七千八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二百零二元,由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郭强

代理审判员阮健

代理审判员田方园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