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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罗某某与被申诉人邵阳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申诉人罗某某与被申诉人邵阳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七日作出(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二○○九年八月十二日,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邵市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九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申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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