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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俊

审判员谭洪妮

人民陪审员钟兴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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