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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奥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涧西区X路嵩山宾馆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奥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涧西区X路富地国际中心B座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奥阳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6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本案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楼盘位于廛河区X街,售房部也在廛河区,廛河区就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所以上诉人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市涧西区X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称本案应由廛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上诉请求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方皓

代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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