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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洛阳市塔西豫林汽车服务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塔西豫林汽车服务公司(曾用名洛某市廛河豫林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吴某某诉洛阳市塔西豫林汽车服务公司承揽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本院的主持下,吴某某与洛阳市豫林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吴某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曹园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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