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7月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24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执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09年9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2009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执行。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0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牧野区X村xx诊所院内因故将被害人吴xx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xx所受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和朋友在新乡市牧野区X乡X村南边十字路口吃烧烤,期间因被告人秦某某到xx诊所大门口北边墙根解手被被害人吴xx看见后二人发生口角,其离开后与朋友说及此事,自感委屈,又返回该诊所院内与被害人吴xx理论,发生争吵,并动手将被害人吴xx眼部等多处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xx所受损伤为轻伤。另查被害人吴xx以原告人身份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状,之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向原告人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x元,至此,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法医鉴定结论书,案发现场图,抓获证明,证人邢xx、邢xx、姬xx、郭xx、陈xx、陈xx的证言,被害人吴xx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邱么润

审判员闫希斌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