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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17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根据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刘xx的同意,于2009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09年11月30日公诉机关建议本案恢复法庭审理,2009年12月3日该案复庭进行了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3日22时05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和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小屯村口时,与沿和平大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吴xx相撞,造成吴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09年6月2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2009年7月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吴xx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x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未能保证行车安全,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予辩解、辩护。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宋某某逃逸行为是在其相撞后意识不太清楚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量刑时对其应与意识清醒、故意逃逸的有所区别;2、被告人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3日22时05分,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和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小屯村口时,与沿和平大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吴xx相撞,造成吴xx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被害人吴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29日死亡。经新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吴xx的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x元整。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吴xx的亲属表示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另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举报曾xx等伪造、买卖国家证件印章一案,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16日在新乡市xx化工厂家属院将正在伪造户口薄的曾xx父子当场抓获,收缴大量假证件和印章,该案已立为刑事案件,并侦查终结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身份证明及驾驶证,被害人吴xx的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证明、情况说明,调解协议及收条,证人张xx、刘xx、张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被告人宋某某逃逸行为是在其相撞后意识不太清楚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量刑时对其应与意识清醒、故意逃逸的有所区别的意见,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证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建强

审判员王玲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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