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08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一天晚上,居住在本市X路段家属楼的姬X道发现其楼下储藏室被撬开,存放在此的捷安特电动车被盗。2008年3月1日,汝州市公安局小屯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叶某某家将该被盗电动车搜出。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547元。
2007年5月25日中午,居住在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的姚X生将其所骑的苏杰世纪凌鹰牌电动车放在楼梯口处被盗。被告人叶某某以1800元将此车卖给赵X军。经物价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214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2007年6月一天,居住在郑州市X路X号X号楼X号的张X都发现其地下室被撬开,存放在此的一台海信牌32寸液晶电视机被盗。2008年6月18日下午,汝州市公安局小屯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叶某某家将该被盗电视机搜出。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999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2008年4月21日,居住在郑州市X路宝景花园X号楼的谢X西发现其住处防盗门被撬开,一台联想旭日410M型号的银灰色电脑等物被盗。2008年6月18日上午,汝州市公安局小屯派出所从被告人叶某某家将该被盗电脑搜出。经物价评估,该电脑价值264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姬X道、张X都、姚X生、谢X西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汝价证鉴(2009)X号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陈相敏
代理审判员王某辉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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