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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民惠,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曾用名郭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给别人打工,被告经常怀疑我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打我。于2006年2月我外出打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于2009年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并未和好。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生气的原因主要是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致使被告于2006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原告于2009年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并未和好。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财产问题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烈贞

审判员苗逢雨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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