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指使,自濮阳市台前县乘长途汽车至安阳市长途汽车站,欲乘坐2月1日23时的安阳至太原的长途汽车,为他人运送6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至太原。2月1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安阳市长途汽车站将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6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并于次日早上,在王某某主动配合下,在太原市大王某口将购买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的赵某某(另案处理)及赵某某雇佣的司机郭某某(另案处理)抓获。经鉴定盐酸二氢埃托啡舌下片中,二氢埃托啡平均含量为0.029%(约18.39ug/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郭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9)X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部(2009)X号物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赵某某、郭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手续、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运输二氢埃托啡平均含量为0.029%的盐酸二氢埃托啡片600片,核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运输其他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尚未到达目的地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系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牛金生

审判员李鹏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静

北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