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葛某某与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58岁,系原告之丈夫。

被告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瑞,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某诉称,我是被告的职工,我在职期间,公司下文件叫我预退,至今公司不给开工资,经一年多找公司要求算欠工资,公司二次都算出欠我的工资数,并定有协议挂帐。无奈,我于2008年9月10日向卫辉市劳动仲裁申诉了该公司欠我的工资和利息进行退还。2009年9月2日卫辉市劳动仲裁作出裁决:“被申诉人申请其主管单位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后补发所欠申诉人的工资。”我认为劳动仲裁的裁决不符合实际情况,我的工资数,公司都已算出来,不需要再成立清算小组。请让该公司退还欠我的工资4640元。

被告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达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停产(歇业)多年,早已不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年一度的年度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答辩人已被“视同歇业”。企业与职工因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向一歇业企业追索工资,不具有法律上和现实意义上的可行性;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X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及劳动部发(1997)X号《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求的复函》,本案原告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时,在被诉对象的选择上,应以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被诉对象(被告),原告无视这些明文规定,与法相悖,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三、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实事求是,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综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葛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仲裁裁决书一份;二、卫纸予退人员未发工资明细表一份;三(1995)X号关于职工干部自愿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四、预退工人工资暂时解决办法;五、卫达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给仲裁委出具的一份证明;六、租赁经营合同五份。据此,原告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卫达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2、3、4、X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1、2、3、4、X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X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第X组证据均系卫辉市造纸总厂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卫辉市造纸总厂与卫达公司的关系,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X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以下事实:葛某某是卫达公司的职工,工作多年。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一、所欠预退工资按本人基本工次90%计算;二、所欠预退工资结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病故,调出应以病故或调出时间为止;三、未到退休法定休龄,预退工资直至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四、所算出的欠预退工资作为挂帐依据,待有机遇如破产、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有优惠政策,或企业有能力解决时优先解决”。2008年9月,葛某某以卫达公司多年不给开工资为由,向卫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卫达公司支付工资及利息。卫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一、被诉人应申请其主管单位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后,并支付所欠申诉人的工资;二、驳回申诉人申请支付工资利息的申诉请求。葛某某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卫达公司所欠其单位职工葛某某的工资理应支付,但因卫达公司未参加工商局的年审,现处于歇业状况,而且原、被告之间于2005年12月20日书面签有“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关于所欠预退工人工资暂时解决办法”,该解决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卫达公司有能力按解决办法支付所欠工资,条件未成立,故葛某某要求卫达公司现支付所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葛某某要求被告卫辉市卫达纸业有限公司退还所欠工资464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靖胜忠

审判员郭某梅

审判员张新文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马莉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