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四川大学。住所地:成都市X路南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地电脑培训中心。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路南一段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负责人。
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编辑。
被告华西都市报社。住所地:成都市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编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学与被告成都大地电脑培训中心、成都商报社、华西都市报社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四川大学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5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成都大地电脑培训中心、成都商报社、华西都市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大学撤回对成都大地电脑培训中心、成都商报社、华西都市报社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大学撤回对成都大地电脑培训中心、成都商报社、华西都市报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四川大学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068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3068元,退还给原告四川大学。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曾英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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