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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某。

被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明某某。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婚生子周某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9月原告与他人在外同居生活,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相应抚养费,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后因原告与婚外异性异常交往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甚至割脉相劝,导致了被告巨大的精神伤害,并引致被告离家。现被告有权对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没有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及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不予接受。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可以维持,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主张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负担相应抚养费,双方的婚前及婚后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依法处分。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6月14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挥右。鞠幽鲎z。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及互不信任对方的社会交往活动而时有矛盾发生,并一直未能有效沟通和缓和,2011年7月19日原告遂提起了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1000元(债权人杨正香)。被告婚前财产有创维液晶彩电一台、美的立式空调一台、容声电冰箱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燃气灶一套、微波炉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电饭煲一个、立式电风扇一台、DVD影碟机一台、音箱一对、棉被五床、床单四床、被套四床、枕套四个、布窗帘二副、卷帘一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与叶某某离婚;

二、叶某某婚前财产创维液晶彩电一台、容声电冰箱一台、松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美的立式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燃气灶一套、抽油烟机一台、微波炉一台、电饭煲一个、立式电风扇一台、DVD影碟机一台、音箱一对、棉被五床、床单四床、被套四床、枕套四个、布窗帘二副、卷帘一副归叶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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