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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淮安市八方电缆厂与成都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22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亚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八方电缆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席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亚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智豪,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守忠,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06年2月20日受理原告孙某某、淮安市八方电缆厂与被告成都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2月24日向原告孙某某、淮安市八方电缆厂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孙某某、淮安市八方电缆厂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黄智刚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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