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和被告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86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裴某飞,现年22岁。我与被告结婚以来,从没有过一天幸福日子,被告经常不是打我便是骂我,特别是他2005年患上脑血栓病,还是我去娘家找我哥们拿钱给他看好的,看好后,他也不打算还账,说我没本事,从而造成我们感情更加破裂,经常打我,我已经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只得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在我出走这两年内,被告从来没有找过我,我与被告已经没有感情可言,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房产归孩子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裴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我2000年出了车祸,2005年又得了脑血栓,现在我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诉求离婚于法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庭审中本院的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6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裴某飞,现已成年。2007年2月,王某某外出打工,原告王某某遂诉求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但是双方婚后感情尚某,并没有大的矛盾,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果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还能和好如初。经本院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群光

审判员陈来花

审判员张群芳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上官利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