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火炬大厦。

法定代表人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平,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郭庆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沈成元、李树仁参加评议,于2011年4月28日、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郑平,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谭某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订立《项目进区补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位于株洲高新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内9.950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按12.8万元/亩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款。该合同同时约定:总投资1600万元,项目投资密度200万元/亩,单位面积纳税额10万元/亩。如违反合同的上述约定,被告应按22.4万元/亩的土地价格补交土地款。2007年4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土地9.9504亩,被告按12.8万元/亩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全面履行进区合同约定的义务,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上缴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根据《项目进区补充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被告应按22.4万元/亩向原告补交土地转让款x.4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款x.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证明其使用土地面积为5901.38平方米,要补交土地出让款也只能按5901.38平方米计算。2、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多方原因。3、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合同一方,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参与本案诉讼。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2日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乙方)订立《项目进区合同书》,同时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乙方)、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丙方)订立《项目进区补充合同》。两份合同明确了以下内容:1、甲方同意提供位于株洲高新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范围内约65亩土地给乙方实施项目并参与此工业用地地块的申购;2、土地出让价格为22.4万元/亩;3、在乙方通过初步项目预审后,甲方负责将乙方推荐到国土相关部门参加该块地的申购,乙方有权参与该块地的申购并与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相关政策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丙方为甲方的全资公司,负责甲方园区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在与乙方的合作中,有关土地款的收取、土地的供应、交付、基础设施配套、科技创新资金申请及补贴等权责,将由丙方代为履行。原告向被告转让位于株洲高新区栗雨工业园四十六区内9.950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按12.8万元/亩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款。该合同同时约定:乙方总投资1600万元,项目投资密度200万元/亩,单位面积纳税额10万元/亩。如违反合同的上述约定,被告应按22.4万元/亩的土地价格补交土地款。2007年7月26日原告代被告向株洲市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199万元,2007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转让款102.4万元。2008年2月2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土地9.9504亩。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与株洲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5901.38平方米使用权。由于被告未全面履行进区合同约定的义务,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上缴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按22.4万元/亩向原告补交土地转让款x.4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因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未按2007年10月12日签订的(2007-15)号合同第三条内容达到税收要求,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同意按22.4万元/亩土地价格补交土地款,共计补交八十五万元土地款;

二、为支持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指定账号(即户名:株洲高科集团;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账号:x)补交土地款。第一期,在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补交13万元土地款;第二期,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15日前向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补交13万元土地款。如果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项目总投资1770万元,所产生的全部税收缴纳到天元区,且2012至2013年两年平均纳税额达到单位面积纳税额10万元/亩以上(以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为准),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在2014年1月30日前退还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已补交土地款,并免交第三期补交土地款;

三、如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须在2014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补交第三期计59万元土地款。1、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未完成项目总投资1770万元;2、所产生的全部税收未缴纳到天元区,且2012至2013年两年平均纳税额未达到单位面积纳税额10万元/亩以上(以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为准);

四、如果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各款的要求补交土地款,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及原有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方签订的进区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按原优惠价12.8万元/亩收回被告所购土地,土地上已经发生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投入,由具有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优先采用重置成本法,折旧按等额年限法计算,且不计资金成本。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须无条件转让;

五、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在栗雨工业园所征8.852亩土地只能用于建设起重机机械制造基地项目,不得出租,自行转让及改变用途。如需兴办其他项目以及改变用途,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并经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如因企业破产清算,经营困难需要转让项目用地,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优先收购用地,项目用地转让价格按如下方式计算:(1)项目用地转让价款按被告缴纳的实际发生额结算;(2)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在土地上已经发生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投入,由具有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优先采用重置成本法,折旧按等额年限法计算;

六、本协议执行情况由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七、原告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676元,由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长郭庆林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李树仁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蒋晶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