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媛,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5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成都恒卓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馨羽”牌羽绒服装侵犯了原告ZL(略)。X号复合粘接的充绒布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ZL(略)。X号复合粘接的充绒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原告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全国知名媒体发表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有侵犯原告ZL(略)。X号复合粘接的充绒布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事实无异议。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被告成都恒卓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原告韩某某享有的名称为“复合粘接的充绒布”、专利号为ZL(略)。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相同或相近似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成都恒卓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韩某某8万元;如逾期未全部支付,于2006年4月30日前另行支付原告韩某某8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被告成都恒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韩某某预交,被告成都恒卓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韩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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