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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地税局小浪底税务分局公务员,住(略)。

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置隆花园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7月28日原告与宁爱平、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宁爱平购买原告位于西工区X路上阳花园X幢X-X号房屋一套,价款x元,如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宁爱平按照合同约定将x元房款交付被告,原告依约为宁爱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款支付原告,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x元。此后,宁爱平以未交房为由起诉原、被告,经法院协调原告与宁爱平达成协议,宁爱平支付原告x元,其中x元是宁爱平11月份从被告处取回的房款,其余x元(实际支付现金x元,出具x元欠条一份)是代被告垫付的房款,同时原告将房屋交付宁爱平。至今,被告仍有x元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x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8日原告与宁爱平、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宁爱平购买原告位于西工区X路上阳花园X幢X-X号房屋一套,价款x元,如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宁爱平按照合同约定将x元房款交付被告,原告依约为宁爱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款全部支付原告,被告仅支付x元。后宁爱平以未交房为由起诉原、被告,经法院协调原告与宁爱平达成协议,宁爱平支付原告x元,其中x元是宁爱平11月份从被告处取回的房款,其余x元是代被告垫付的房款,该房款追回后仍返还于宁爱平,同时原告将房屋交付宁爱平,被告仍有x元未支付。诉求支付剩余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

本院认为:三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公平、等价、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签订应予以认定有效合同,被告未将房款返还给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卖房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08年12月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洛阳延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中周

审判员:高战兵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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