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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因盗窃他人财物于××××年××月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逮捕。××××年×月××日,经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区,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区×××镇××村×社。因盗窃他人财物于××××年×月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捉获,同年×月×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采取在墙壁上打洞的方式盗走三只大羊、两只小羊(共计重180斤,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后销赃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被告人×××。

××××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被害人×××家,采取在墙壁上打洞的方式盗走三只羊(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后销赃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被告人×××。

××××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的二只鸡、四只鸭后销赃。

××××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的六只鸡、二只鸭后销赃。

××××年×月××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180余元的四只鸭后销赃。

201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将×××看家的狼狗牵离后,采取撬羊圈屋墙砖方式盗窃羊时被人发现,被迫离开。

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300余元的四只鸡、五只鸭后销赃。

201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与×××(另案处理)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400余元的十只鸡、三只鸭后销赃。

201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200余元的四只鸡、三只鸭后销赃。

201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400余元的四只鸡、七只鸭、三只鹅后销赃。

2010年7月4日凌晨,被害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家,盗走价值人民币300余元的七只鸡后销赃。

201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走价值人民币400余元的十一只鸡后销赃。

201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羊圈屋内的两只羊时被人发现,被迫离开。

201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院子被害人××家,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盗走价值人民币2480元的“海尔”x型彩色电视机一台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后销赃给×××、×××。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视及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0年7月中旬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组××号被害人×××家,盗窃×××家猪圈屋价值人民币90余元的两只鸡。

201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到重庆市××区××镇××村×××家,盗走价值人民币700余元的二只羊,后销赃给被告人×××。

综上,被告人×××盗窃既遂13次,未遂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950元。被告人×××盗窃既遂12次,未遂2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860元。被告人×××盗窃既遂6次,未遂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180元。被告人×××盗窃既遂3次,未遂1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80元。被告人×××三次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被捉获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其他同案被告人。案发后,被告人×××退赃460元,被告人×××退赃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被盗彩电及手机照片,现场照片,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立功审查意见表,领条,户口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案发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六、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以其系从犯,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诉人×××以其具有检举被告人×××盗窃他人桂花树及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诉人×××以其具有立功表现,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如下意见:原判认定×××、×××、×××、×××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建议在原判基础上对×××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维持对×××、×××、×××、×××的原判刑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被捉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同案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原审被告人×××供述:2010年7月左右的一天,我在家里,×××打电话告诉我他拉了两头羊到胡家院桥头,叫我去买。我走到离胡家院桥头约100米处,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捉住了。

2、上诉人×××供述:我被捉获后,带派出所的民警去捉获的×××。

3、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静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所民警由×××带路前往北碚区X镇X村X组公路边后,叫×××给×××打电话称有羊卖,并约定在公路边交易。×××按约定到公路边时,被民警捉获。

4、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出具的立功认定审批表证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为×××具有协助捉获×××的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撬锁入室、在墙壁上打洞等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原审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盗窃被害人王明容家的羊及×××、×××、×××盗窃被害人童诗毅家的羊时被人发现,后被迫离开,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的相关上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具有立功表现,×××、×××、×××一次盗窃未遂,×××二次盗窃未遂,×××、×××、×××、×××、×××认罪态度较好,×××、×××退出了部分赃款,依法可对×××、×××、×××、×××从轻处罚,对×××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原判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鉴于二审审理期间,查明上诉人×××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依法予以改判。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经查,相关证据证实×××在其参与的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其具有检举×××盗窃他人桂花树的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检举的×××盗窃他人桂花树的行为未经查证属实,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且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各自具有的立功表现、退赃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综合考量,对其分别从轻或酌情从轻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但斌

审判员贾双伍

审判员陈玲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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