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安某抢劫(未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安某手持菜刀、携带匕首、绳子到房东王××家的二楼住室内,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因王××反抗,安某持菜刀将王××左胸部砍伤,后王××与其子王××将安某制服,被告人安某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作案工具照片及受害人受伤照片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身份表现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安某手持菜刀、携带匕首及三根背包带到房东王××家的二楼住室内,持菜刀威逼房东王××及其妻,让王××之妻将亦在房间内的其子王××捆绑,欲实施抢劫,因王××反抗,安某持菜刀将王××左胸部砍伤,后王××与其子王××将安某制服,被告人安某被抓获。

另查明,受害人王新华书面向本院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求。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安某在公安某关的供述:其供述内容与庭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2、被害人王××、王××报案材料及陈述:其陈述内容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3、作案工具菜刀、匕首、背包带及受害人受伤照片。

4、被告人户籍身份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既未劫得财物,其暴力手段亦未致人轻伤后果,系抢劫未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洛伟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秋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未遂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