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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程某某、福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建新经营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侯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雪琦,福建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建新经营部。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X镇X村。

负责人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甘雪琦,福建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金三桥大厦X号楼、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戊,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程某某、福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建新经营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部分诉讼证据,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长俞桂天

审判员刘巧诗

人民陪审员彭连国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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