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翟某某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于2008年12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2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7月10日因抢劫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赌博,于2009年4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赌博,于2009年8月11日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赌博,于2009年4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同年1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8月12日刑满。2009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犯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茹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汪某某、张某某不到案,故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11日又将此案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经补充侦查,本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其汪某某的辩护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汪某某、张某某、茹某、徐伟(另案处理)在渑池县火车站附近徐伟的姐姐家、果元乡X村、公盟大酒店、新文东区、金玫瑰大酒店等处聚众赌博,翟某某从中抽取好处费x余元,汪某某、张某某从中抽取好处费各x余元,茹某从中分得好处费1600余元。

2008年12月中旬,邵某经姚某某介绍到被告人翟某某等人开设的场子推饼子赌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邵某赌博时,借了汪某某和张某某赌债3万元,姚某某为担保人。后邵某因无力偿还,割腕自杀未遂。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在向邵某索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为向姚某某索取赌债,于2009年1月20日下午,由翟某某将姚某某骗至渑池县X村矿一液化气站附近后,汪某某、张某某、翟某某伙同张伟伟(另案处理)将姚某某挟持至宜阳县X乡X村附近,并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姚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个小时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告人茹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称自己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表示认罪,辩称自己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汪某某在赌博犯罪中是从犯,作用较小,非法拘禁中,情节较轻,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以利对其改造。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辩称自己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茹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辩称自己是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汪某某、张某某、茹某、徐伟(另案处理)在渑池县火车站附近徐伟姐姐家、果元乡X村、会盟大酒店、新文东区、金玫瑰大酒店等处聚众赌博,翟某某从中抽取好处费x余元,汪某某、张某某从中抽取好处费x余元,茹某从中分得好处费1600余元。

2008年12月中旬,邵某经姚某某介绍到被告人翟某某等人开设的场子推饼子赌博,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邵某赌博时,借了汪某某和张某某赌债3万元,姚某某为担保人,邵某后因无力偿还,割腕自杀未遂。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在向邵某索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为向姚某某索要赌债,于2009年1月20日下午,由被告人翟某某将姚某某骗至渑池耿村矿一液化气站附近后,被告人汪某某、张某某、翟某某伙同张伟伟(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姚某某挟持至宜阳县X乡X村附近,并采取殴打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姚某某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个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姚某某陈述称,2009年1月20日下午翟某某将自己骗至耿村矿一个液化气站附近后与汪某某、张某某等人用车将其拉至宜阳县X村里在车上对其殴打,并威胁逼其还担保的赌债,一直到1月21日晚上9时20分左右才让其离开;2、姚某某的父亲姚某才报案称,孩子姚某某被人弄走了,姚某某打电话说为了救命,叫送三万元,又有两个男的和其通话,也是让送三万元。通话时还听见他们动手打我孩子,我和他们通话让把人放了,他们就是不放,没办法就报案了;3、证人邵某甲证实:2008年12月18日和12月20日,自己先后两次参与赌博输了x元,骗其参与赌博的翟某某、许某等人逼要赌债,其无奈割腕自杀被家人抢救劝阻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寻求帮助;4、证人邵某乙证实:邵某同翟某某、许某等人在果元、会盟和火车站附近赌博,听邵某说宜阳一个叫二太的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后他们两次到其家逼要赌债的事实;5、被告人翟某某供述证实:姚某某的朋友邵某在赌场借了放水公司汪某某高利贷x元,我和姚某某两人为担保人,后来多次给邵某要,邵某割腕自杀被抢救过来,汪某某看给邵某要不成了,就给我和姚某某要。我于2009年1月20日下午15时许某姚某某从西关蓝月亮网吧骗至耿村矿半坡一液化汽站门口,汪某某开着车带着“二泰”(即张某某)、张伟将姚某某弄上车,强行拉至宜阳县境内,在车上汪某某、二泰打姚某某耳光,逼其父母送x元现金来赎人,当晚在一个村的麦场内轮流看姚某某,让其打电话向家里要钱。后来二泰说村里来了公安,第二天晚上9时30分许某将姚某某放走。这场事汪某某是带头及放赌债的人,二泰和张伟负责看管姚某某,自己负责将姚某出及看管姚某某,这期间就是二泰和汪某某打了姚某某,邵某借高利贷时姚某某不在场,姚某不欠汪某某钱,汪某姚某钱是强要,讹姚某某的。汪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博放水有十二次,每次有好处费4500余元,共得好处费四、五万元。自己参与赌博十来次,都是在火车站徐伟他哥家,果元乡X村、会盟大酒店、新文东区一栋楼的七楼(小阁楼)等处。得好处费x余元;6、茹某的供述证实:自己先后参与赌博七、八次,共获利1600元,他们说是给我的好处费。次数多,我也记不太清,只知道每次参赌的人都有翟某某、许某等,他二人参与的次数多,放水公司的人是汪某某,二太在赌场放高利贷,汪某某、张某某一块来渑池县参与放水至少10次,我参与的,他俩都参与了,挣的好处费至少四万余元,他二人还有股份,股份上挣多少钱我说不清。翟某某全参与,他能说清;7、汪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证实:自己和张某某、翟某某、张伟伟对姚某某非法拘禁最多24个小时,并用手打了姚某某的过程。2008年冬季以来,自己带伍万元在徐伟的赌场内放高息挣钱,主要放款对象是赌场的参赌人员,其中让姚某某担保,徐伟出面借给赌输的邵某x元他没还。我共在渑池放高利贷有十来次,每次是徐伟给的,得多少好处费,记不清了;8、被告人张某某证实:2008年11月份左右,具体日期记不太清,自己和汪某某在渑池平板桥附近一住户家“放水”,按每天500元利息,一个人赌输了,经翟某某、姚某某担保,在汪某某手中借三万元,每天按1500元利息,后来一直没还给我们。至2009年1月中旬快过春节时,给翟某某要,他也没给,我们就让翟某某去寻找姚某某,大约14时左右,自己和汪某某、翟某某、张伟伟四人把姚某某非法拘禁到宜阳县X村,逼其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并用手拷把姚某某拷到水泥电杆上,第二天晚上九点左右才把姚某某放了,前后共有30多个小时左右。自己参与放水五、六次,汪某某参与放高利贷十次左右。利率是每一万元每天五百元利息,全是汪某某的钱,每次一至三万不等,我每次只挣100元,其余的钱全给汪某某了。大约多少钱我不知道;9、被告人翟某某的辩认笔录证实:“二太(泰)”就是本案中的同案犯张某某;10、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汪某某的前科证明材料;11、被告人茹某、汪某某、张某某的投案自首证明材料;12、(2009)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3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以索取赌债为目的,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个小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汪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汪某某在赌博罪中是从犯,作用较小,非法拘禁中,情节较轻等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翟某某、汪某某、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茹某所犯赌博罪,系在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茹某、汪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元月11日止)。

五、被告人翟某某非法所得x元,汪某某、张某某非法所得x元,茹某非法所得1600元均予以追缴。

上述所判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绍云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邵某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贺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