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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与韩某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芹),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戊,男。

上诉人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军、冯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甲、冯某某系夫妻关系。韩某戊与韩某甲、冯某某系同村前后邻居,两家中间相隔一条村X路。韩某戊为盖新房购买了一批红砖堆放在自家门前水泥大路对面即韩某甲房后的空闲地上。2009年2月28日14时40分左右,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把韩某戊堆放的红砖乱扔在旁边的水泥大路上。韩某戊向汤阴县公安局报案,汤阴县公安局瓦岗派出所分别对韩某戊、冯某某、韩某红、韩某甲进行了询问,证实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把韩某戊的砖推翻、乱扔的事实。韩某戊和韩某甲分别向法院提供一份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允许各自临时占用韩某甲房后的空闲地的证明,因两份证据互相矛盾,故对该两份证明不予采纳。诉讼中韩某戊未向法院申请对现场进行勘验,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受损红砖的具体数目。本院通知韩某戊依法交纳评估费用,但其未交纳。原审法院依韩某戊申请向汤阴县公安局瓦岗派出所调取了对韩某戊、冯某某、韩某红,韩某甲的询问笔录。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把韩某戊堆放在韩某甲房后空闲地上红砖乱扔在旁边的水泥大路上,是对韩某戊合法财产的侵害,原、被告双方系隔路邻居,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有矛盾应协商解决,而不应擅自侵害他人财产,故原告要求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对其乱扔的红砖恢复原状,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韩某戊要求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对其受损红砖约5000块予以赔偿,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受损红砖数目、其也未依法交纳评估费用,故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所以法院对韩某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称其受雇于被告韩某甲、冯某某,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一、韩某甲、冯某某(芹)、韩某乙、韩某丁、韩某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乱扔韩某戊的红砖给予恢复原状(即散落各处红砖垒回原处)。二、驳回韩某戊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不服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故判决错误。原审判决让我们于三日内将乱扔韩某戊的红砖恢复原状系认定事实不清,扔了多少块砖原状是什么被上诉人自己毁砖怎么办2、按照民俗和村委会的证明韩某甲对房后的空闲地有使用权,韩某戊强行在此放砖侵犯了韩某甲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还毁坏了韩某甲家的小树,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这一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3、被上诉人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原审判决却笼统的予以支持,显系错判。4、上诉人韩某乙、韩某丁、韩某丙的扔砖行为应由雇主担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韩某戊诉请。

被上诉人答辩:我没有毁坏上诉人的小树,上诉人给我扔了1万多块钱的砖,损坏有5000余元,上诉人上诉没有道理,上诉人给我扔砖是事实,有一审时提供的照片为证,在派出所调查时,上诉人也承认他们扔了我的砖。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韩某戊将砖放在放在韩某甲家房屋后,如果韩某甲认为韩某戊侵犯了其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应该将韩某戊的砖抛洒在大路上。原审法院判决韩某甲等人将韩某戊的红砖恢复原状(将散落各处红砖垒回原处)并无不当。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参加了抛洒砖的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期间本院勘验了现场,现散落的红砖影响了正常的通行,上诉人应当尽快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以恢复交通秩序。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韩某甲、冯某某、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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