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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视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聘任、聘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加视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厢黄某甲X号都宜宾馆X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加视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观音寺小区X号楼X门X室。

投资人毛春鸽,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加视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镖卫中心)聘任、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和刘慧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0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被上诉人金镖卫中心的投资人毛春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镖卫中心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8月12日,龙腾公司与金镖卫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决定聘用金镖卫中心安防人员,帮助龙腾公司负责安防工作,并约定了合同标的和工作范围,2007年8月合同期满,双方签订续签服务合同1年。2008年8月13日合同期满双方进行了结算,龙腾公司累计欠金镖卫中心x元,并口头约定几天后付款。后龙腾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理由不予给付上述款项。故金镖卫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腾公司给付金镖卫中心服务费x元及利息损失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龙腾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金镖卫中心属于违法经营,保安行业属于特批行业,该中心没有此营业范围,没有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若按无效合同处理,聘用酬金应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扣除金镖卫中心员工给龙腾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x元及2009年1月20日龙腾公司支付的x元,应剩x元。综上,不同意金镖卫中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龙腾公司与金镖卫中心于2006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安防人员合同书,服务期限为2006年8月12日至2007年8月12日;双方又于2007年8月13日签订聘用安防人员合同书,服务期限为2007年8月13日至2008年8月12日。合同约定龙腾公司聘用金镖卫中心4名安防人员,在龙腾公司保卫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安全防范工作。期间金镖卫中心提供相关人员进行服务,2008年8月13日,双方进行结算,扣除物品损坏、损耗费用,龙腾公司签署确认单“欠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安防服务费共计人民币陆万零肆佰肆拾园整,服务时间为2006年8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2009年1月20日,龙腾公司给付金镖卫中心x元,金镖卫中心出具收据,内容书写为保安费,剩余款项龙腾公司尚未给付。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及法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民商事行为。龙腾公司与金镖卫中心签订聘用安防人员合同书,金镖卫中心依约提供人员进行安防服务。双方签订安防人员合同书,虽存在规避保安服务专属经营之目的,但龙腾公司签署确认单“欠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安防服务费共计人民币陆万零肆佰肆拾园整,服务时间为2006年8月12日至2008年8月12日”,以明确应给付服务费用之数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09年1月20日,龙腾公司给付金镖卫中心x元,余款x元理应及时给付。因欠款确认单未明确付款期限,就金镖卫中心主张利息一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龙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金镖卫中心服务费五万零四百四十元;二、驳回金镖卫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龙腾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龙腾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金镖卫中心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认定。保安服务行业属于特批行业,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金镖卫中心没有此营业范围,即其未经特批而从事该行业,向龙腾公司提供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属违法经营。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金镖卫中心违法经营,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处理情况下,聘用酬金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综上,龙腾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金镖卫中心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龙腾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之论理正确。龙腾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认可的对金镖卫中心的欠款数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关于尚欠安防服务费数额的有效确认。2009年1月20日,龙腾公司给付金镖卫中心x元,尚欠x元未予给付。现龙腾公司上诉主张合同无效情况下,聘用酬金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一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龙腾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对金镖卫中心违法经营行为没有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之上诉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综上,龙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确凿、有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八元,由北京金镖卫安全防范技术服务中心负担二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加视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一十八元,由北京加视龙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支建成

代理审判员朱英俊

代理审判员刘慧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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