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等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37岁。

被告人李某某,男,25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决定受理后,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将在平乐镇开办的原畅想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及公安局刷卡设备以x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进行变更登记后在常袋乡开办网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某某等的供述;证人李××等证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非法买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网吧需要办证,经其父李某丰与被告人郭某某协商,被告人郭某某将在平乐镇开办的原畅想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及公安局刷卡设备以x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进行变更登记后在常袋乡开办网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原平乐镇急速网吧负责人。2001年我和郭某峰开始合伙经营畅想网吧,经营到2005年,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每个镇只能有一家网吧,所以我们畅想网吧就和人人网吧、极速网吧进行合并。合并后使用极速网吧的一套手续,合并以后生意不是太好,但是还维持经营到2006年年底,这时候常袋的李某某和他爸两个人来我们合并后的经营地点找到我,他们和我说:“听说你不想干了,证能不能转让给我们“。我当时对他们说:转让给你们也不行,我的证是平乐的,你在常袋怎么经营。他们说:你只要把证给我们就行了,剩余的事情我们自己去办。当时没具体说住,过两天以后我和合伙人郭某峰商量了一下,都同意转让,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平乐。还是他们父子两人一起去的,当时在电话里说的是一万三千元,但最终给我们了一万两千元。我们双方签有转让协议。主要是标明我把网吧所有的相关手续,还有公安局的刷卡设备都给李某某,转让前网吧所涉及的事情都有我负责,转让后的事情都有李某某负责。过户时候我只提供手续,其他的有李某某自己协调,我不再管了。文管办没处罚我们,我也不知这是违法的。

2、被告李某某供述,常袋镇畅想网吧法人代表。2005年9月X号,我在常袋村的菜市场开了一个网吧,只有十台电脑,什么手续也没有当时,干到10月份,县文化局的人就来了,搬走了全部的主机,只剩下显示器。搬走后我爸和我伯李某斌去文化局的执法大队找他们说这个事,文化局的人告诉他们说:要是以后不准备干的话,交了罚款就可以把机器拿走,要是还准备干,必须要有证。同时还告诉他们现在不能办证了,必须等别人不干,人家转让才能办下来证的。我和家人都想着反正电脑也买了,不干也不行,就开始打听那里有想转让的网吧,后来我爸通过别人知道了平乐有一家网吧准备转让,我就和我爸一起去了平乐,先到了平乐的网吧里,我们通过网吧的人找到了郭某某。我们找到他以后就问郭某某是不是想转让网吧,他说是的,当时郭某某的条件是:20台或者30台旧电脑,再加上他畅想网海网吧所有的证件一共要x元,回来后我们家人在一起商量,一是感觉他的电脑有点旧,再者也没有那么多钱。考虑了几天以后,我和我爸又去找到了郭某某,这次基本上说住,就是不要他的电脑,只要与网吧有关的所有证件,价格是x元。这次我和郭某某签订的有网吧转让协议,钱是过了一个星期以后经我爸手给他的,以后的事情我就没参与了,畅想网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我爸拿回去给我的,给我的时候法人还是郭某某。在给我证前后,我交了罚款,文化局就把我的电脑给我了。之后我伯李某斌请文化局的人在一起吃了饭,说了网吧变更的事情,随后我和我爸去办理的,文化局的人告诉我变更需要等到年底审证的时候,证拿回来半个月左右就交给文化局年审了,2006年三、四月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就审验好了,给我的时候已经变更成畅想网吧、法人代表是我本人,经营地点也从平乐变更到常袋了。我从那时候经营网吧至今。

3、李××证言,印证了李某某的证言。

4、书证:①二被告人户籍证明;②孟津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某未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后续进行罚款2000元,限期15日内变更登记手续;③孟津县平乐畅想网海网吧营业执照;④畅想网海证件转让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非法买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能够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其非法买卖所得x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臧梦华

审判员刘雷

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郭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