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97.01.03.九十七年度臺抗字第一號刑事裁定

时间:2008-01-03  当事人:   法官:謝俊雄、陳世雄、魏新和、吳信銘、徐文亮   文号:九十七年度臺抗字第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臺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

109巷1.

之8號

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

月三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六年度交聲再字第二八號,原裁定

案由誤載為聲明異議),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肇事逃逸部分:

按法院認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前曾

提出「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證人倪

正雄之證言」、「被害人胡某之指述」、「勘驗筆錄」、「鑑驗通知書

」、「測謊報告」等資料,以發現新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號刑事確定

判決之肇事逃逸部分聲請再審,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

日以九十四年度交聲再字第四號刑事裁定,認為無再審理由,駁回再審之

聲請,並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以九十三年度臺抗字第三三八號刑事

裁定,駁回此部分之抗告確定在案(其後又多次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均

因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駁回確定)。此次抗告人復以同一原因,再

提出相同之前揭「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證人倪正雄之證言」、「被害人胡某之指述」、「勘驗筆錄」、「

鑑驗通知書」、「測謊報告」等資料為新證據,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

十條規定,對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號刑事確定判決之肇事

逃逸部分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四條之規定,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此部分再審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對於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業務過失傷害部分: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

度交上訴字第七三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中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原

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不得上訴於

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即屬不得抗

告。抗告人對於此部分,仍提起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

法官魏新和

法官吳信銘

法官徐文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年度 最高法院 裁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