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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望,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抚男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远、张孟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利容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望、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在家务家,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被告在攸县X镇某煤矿务工,月收入4000至5000元。原告于2007年身患肾炎,被告支付了医疗费。2010年农历8月21日,原告被确诊为尿毒症。此后一直在攸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每周需透析两次,医疗费用1000余元。现原告没有经济能力,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治病已从外借款x余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医疗费5000元,并支付原告因治病所欠债务x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患病后,被告并非没承担义务。被告平均每月工资2400元左右,能力有限,同意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8日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因性格不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为平淡。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育小孩,双方收养女婴张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在攸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原告婚后一直无固定工作也未外出打工,被告目前在攸县X镇X村田井煤矿务工。原告自2007年起患有慢性肾炎。2010年9月28日,被攸县人民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目前在该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原告平均每月需透析9次,每月医疗费逾4000元。原告目前在娘家居住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被告以经济能力有限为由未能足额支付,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患病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在本院受理此案后,通过法庭转交原告医疗费4000元。根据攸县X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自2010年8月1日起,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补偿比例为40%,年最高补偿标准为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张某某自愿从2011年4月22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扶养费20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抚男

人民陪审员李某远

人民陪审员张孟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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