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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第三人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贝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模特,(略):湖北省石首市XX街道XXXX路XX号,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第三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经商,(略):浙江省东阳市XX镇XX村XX干,现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原告在清理株洲市华丽大市场四楼摊位的过程中发现,4—X号商铺经营户陈某没有办理任何租赁手续,纯属强占原告的商铺租赁经营。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商铺;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她不是原告起诉商铺的摊主,只是一个打工的,不存在返还摊位。

第三人杜某某述称,她是原告起诉商铺的摊主,在2004年就买断了商铺13年的经营权,而且还送一年经营权,被告陈某是她表妹,是她请陈某在商铺全权打理。她在2011年4月份就同意市场改造,并且已经选了铺面。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杜某某于2004年9月30日与湖南金正方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华丽三期商铺十三年租赁经营预订协议书》,并按约定支付了价款。“华丽三期商铺”建成后,第三人曾几次变换过商铺,最后在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株洲市华丽大市场四楼X—X号商铺经营。今年,第三人将该商铺交由被告陈某经营。2011年6月因被告陈某阻挠原告对商铺的改造而引发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杜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对株洲华丽服装批发大市场华丽三期四楼商铺的改造,并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商铺改造通知书》后5日内腾空商铺,否则杜某某自愿与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解除株洲华丽服装批发大市场华丽三期四楼T4-X号商铺的租赁关系,自愿同意原告将该商铺重新对外招租,并同意原告对其交纳的保证金、装修费及租金不予退还;

二、被告陈某对其行为向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检讨已写);

三、第三人杜某某自愿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辞退被告陈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陈某与第三人杜某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和第三人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李志群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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